原任平番縣知縣何汝南,在主持本縣辦災兩年間,浮開賑銀6萬余兩,納入私囊;原任狄道州知州陳常,在三年任內共辦監生執照4000余張,每名多收銀10兩,合計起來貪污的銀兩也4萬有余。
從乾隆三十九年開捐到四十六年案發,歷任甘肅省各州縣長官百余員,幾乎到了無人不貪、無人不腐的地步。這些撈足了的州縣官還要用贓銀去喂自己的上司。比如說上面提到的那個知縣何汝南,前後就送王亶望銀1萬8千余兩,“饋送”蔣全迪6千余兩,總督勒爾謹交他辦買物件,花去銀6千余兩。
還有個叫麥桓的廣東人就更加瘋狂,他被分發到甘肅待補知縣之缺,當時正趕上各州縣報辦夏災,為急于補上官缺好趁著眼下的災情大撈油水,就托了個中間人向蔣全迪疏通,最後達成交易,麥桓送王亶望、蔣全迪各8千兩銀。
無奈麥桓只是一個待補缺的候補官員,手中並沒有多少錢。這種情況下怎麼辦呢?這難不倒他們,先打個白條,將來有錢補上。麥桓答應,如果自己能夠補上實缺,捏災冒銷得銀後,將連本帶息奉送。這樣,蔣全迪保舉他升補靖雲知縣,麥桓則風風火火趕到任所大辦其“捐監賑災”,以籌措銀兩還債。
這些額外的收入,遠遠超過官員們的合法工資。我們就拿蘭州知府蔣全迪來說,他作為四品官的知府每年俸祿為105兩,養廉銀為4000兩左右,二者加在一起其合法收入三年也不過12300多兩。可我們都知道“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為了證明這不是誇大之詞,我們需要從清朝官場的陋規說起。
所謂的陋規,就是官場中那些相沿的不成文的規矩,無非是賄賂需索之事。清朝官員有很多收入都來自這種“灰色途徑”。既然稱之為“灰色”,那就是說它走的既不是陽光路線,也不是伸手不見五指的黑色路線。而且這些規則都有一個由頭,使人覺得受之坦然。清朝官員的薪俸照搬明朝的低薪制,一品官(相當于現代的正部級以上官員)的俸銀每年也不過180兩,每月只有十幾兩銀子(京官有所謂“恩俸”,即照原俸餉另給一份,另外給一點有限的俸米),小一點的七品官知縣之類,每年俸銀只有四五十兩。
按常理來說,這樣微薄的收入在當時的社會中,只能維持小康型或溫飽型的生活水準。但是在當時,很多官僚都過著一擲千金的闊綽生活,他們哪里來的錢撐起自己的富豪生活呢?毋庸置疑,這些人都擁有一個取之不竭的造血係統。
在當時,凡是州、縣地方官員,主要就是靠徵收錢糧時進行盤剝。錢糧就是田賦,最初徵收的是實物,後來改成“折色”,也就是折成銀子。無論徵收實物或是銀子,都有一種“耗羨”陋規。
所謂“耗羨”,即指在徵收銀糧時,以彌補損耗為由在正額之外加徵的部分。一般情況下,徵收的銀兩中,每兩加徵四分至二錢作為火耗;糧一石加徵二升到一鬥幾升,積少成多,總量是一個可觀的數字。實際上這筆耗羨並沒有進入國庫,而是進了那些州、縣官員的個人腰包,成為一筆公開的、朝廷默認的好處費。
有時候“耗羨”等各種各樣的額外陋規所徵收的數額,甚至超過了正常稅收的十幾倍。
康熙就曾經在公開場合說過:“如州縣官止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是好官。”一句話,少貪的官員就是好官、清官。在這里,康熙皇帝比誰都清楚,官員徵收的火耗遠遠不止一分(1%)。號稱康熙年間第一清官的嘉定知縣陸隴其,也要加徵四分火耗(4%)。
由于全國各地的情況不一樣,又加上官員抱著各自不同的心態,所以對于加徵火耗的比例,朝廷並沒有做統一的規定。各地按照沿用已久的官場習慣在操作,“每兩有加至二三錢、四五錢者”,“稅輕耗重,數倍于正額者有之”。
正稅與火耗的關係,就像當今社會稅與費的關係。根據現有的資料綜合來看,清代的火耗大體在正稅的10%∼50%之間。
這樣一筆數目不小的“預算外收入”不受朝廷控制,最後都會裝進官吏的口袋。
享有稅收權力的官員就有耗羨,自然免不了引起其他部門官員不滿,並造成各層次之間的不平衡。為了均衡利益,耗羨就成了一塊大蛋糕,除了見者有份,還要進行二次分配、三次分配。
在清朝衙門大堂之上最常見的匾額是“天理人情國法”,可以說這正是大部分官員的行為準則。首先是個“理”字,自從理學興起,萬事都逃不開個理字;然後就要考慮到人情關係,中國的熟人社會里時時處處都布滿一張張撕扯不斷的“情網”,最後才輪到遵循官家制度的國法。說到底,在古代權力結構中,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為天理和人情服務的。由此可見,中國古代官家制度的運行理念,由“天理”確定其價值準則,由“人情”定位其行為規范,由“制度”來充當權力運行的工具。
正是這種“人情”上的考量,將灰色生存網越拉越大。耗羨這項灰色收入,如果只有一部分官員(州縣親民官)擁有,其他官員不能染指,那麼這種灰色生存的把戲根本沒有辦法在古代權力係統中生根發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