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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依法管理,強化服務,促進臺資企業協會健康發展(2003.4)

時間:2003-04-20 08:38   來源:


◎ 國務院臺辦經濟局局長 何世忠
2003年3月20日,國務 院臺辦和民政部聯合頒布了《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自4月20日起正式實施。該辦法是1990年祖國大陸有關部門批準成立臺資企業協會(以下簡稱臺企協)以來,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聯合公開頒布的第一個部門規章。制定《暫行辦法》的宗旨和出發點是為了進一步保障臺企協及其會員的合法權益,以及按照章程所進行的合法活動,規范管理,加強服務,促進海峽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更好地發揮臺企協的積極作用。《暫行辦法》的頒布實施,必將對臺企協的健康發展產生重要的影響。
臺企協是以在祖國大陸登記注冊的臺資企業為主體,依法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1990年3月24日,第一家臺企協在北京市成立,此後,其他一些省市也陸續成立了臺企協。截止2003年3月底,在祖國大陸22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共成立了69家臺企協,會員企業近2萬家,佔在祖國大陸投資的臺資企業總數的三分之一左右。長期以來,祖國大陸高度重視臺企協的建立和發展,並從法律上保護臺企協的合法權益。1988年7月3日頒布的《國務院關于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規定》第18條規定,“在臺胞投資企業集中的地區,臺灣投資者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成立臺商協會。”1994年3月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第10條規定,“在臺灣同胞投資企業集中的地區,可以依法成立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1999年12月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第26條規定,“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的合法權益以及按照章程所進行的合法活動,受法律保護。”國務院臺辦及其各級地方臺辦會同民政等部門,為臺企協的建立和發展積極提供支持與幫助,切實維護臺企協及其會員的合法權益。國務院臺辦多年來每年召開“臺資企業協會會長座談會”,聽取有關協會建設發展以及會員在生產經營和生活中遇到的問題、困難與建議,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予以解決。各地黨委和政府領導高度重視和關心臺企協的發展,採取座談會、聯席會議、調研、走訪、聯誼等多種方式,聽取臺企協的有關意見和建議,幫助解決協會和會員的實際困難與問題。
十多年來,臺企協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開展活動,在組織會員間聯誼交流、為會員提供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經濟信息咨詢服務、溝通會員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係、促進當地與臺灣地區之間的經濟交流與合作、舉辦社會公益活動、幫助會員解決工作和生活中的有關困難等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
為了給臺企協的運作和活動提供可以直接遵循的依據,國務院臺辦和民政部在充分調研和論證的基礎上聯合頒布了《暫行辦法》,主要內容包括臺企協的性質、宗旨、業務范圍、業務主管單位、成立條件、審批程序、會長和副會長人選條件、聘用工作人員、與外國商會及境外社團組織的關係、接待臺灣地區重要團組和人士來訪及舉辦重要活動應遵守的原則、經費來源和使用、鼓勵和表彰等,第一次以公開頒布部門規章的形式對臺企協運作和活動的有關問題做了明確規定,強調“國家依法保護臺資企業協會及其會員的合法權益,以及按照章程所進行的合法活動”。可以說,《暫行辦法》是進一步落實《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具體表現,是保護臺企協及其會員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是使臺企協運作和活動規范化以及保證臺企協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充分體現了祖國大陸對臺企協及其廣大會員的關心和重視。
臺企協成立以來,各級臺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為臺企協廣大會員提供服務和幫助,做了大量的工作,受到了臺企協和廣大會員的肯定與好評。為了更好地使各級臺辦履行職責,加強和改善對臺企協及其會員的服務,《暫行辦法》專門強調臺企協所在地臺辦要“履行業務主管單位的職責;為臺資企業協會提供服務和幫助”,具體職責包括七項:指導協會依法開展章程規定的各項活動;協助協會聯係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安排相關活動;協助協會組織有關重要經貿交流活動、重大會務活動;協助協會組織有關法律和經濟業務等培訓;為協會舉辦社會公益活動提供幫助;為協會業務活動中遇到的問題,以及會員在生產經營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難提供幫助;提供其他必要的幫助。這有助于各有關地方臺辦認清責任,強化服務意識,進一步加強和改善服務。同時,也有助于包括臺企協在內的社會各方加強對有關地方臺辦的工作監督。
多年來,各地臺企協均聘請所在地臺辦相關負責人擔任協會副會長、秘書長,很多臺商會長和會員認為,這一做法有利于協會發揮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聯係溝通的橋梁作用,有利于協會開展業務工作,也有利于幫助解決協會業務活動中遇到的問題以及會員在生產經營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難等。這已被各地多年來的實踐所證明。《暫行辦法》規定“所在地人民政府臺灣事務部門相關負責人可接受臺資企業協會聘請擔任相應職務”,其出發點就是為了讓地方臺辦更直接了解臺企協及其會員的願望和要求並及時向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更好地為臺企協及會員紓困解難,提供服務。《暫行辦法》同時明確規定“受聘人員由臺資企業協會按章程規定程序產生,不領取臺資企業協會的報酬。”受聘擔任臺企協相應職務的地方臺辦相關負責人,應以高度的責任感、滿腔的工作熱情和清正廉潔的作風,努力工作,認真為協會及會員服務。
總之,《暫行辦法》的頒布和實施,為臺企協的運作和發展提供了有針對性的可以直接遵循的依據。我們相信,隨著《暫行辦法》的實施,臺企協必將進一步健康發展。
編輯: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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