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不僅早已為歷史所證明,更為國際關係和國際法所普遍尊重。孫中山先生早年倡導並確立的"五權分立"體制,以及1946年12月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其立法原則和憲政結構就是建立在一個中國的基礎之上的。這原本並無疑義。只是近年來臺灣的分裂勢力試圖通過"修憲"和"公投"立法的途徑改變臺灣是中國一部分的地位,才使原本不存在的問題變成了問題。
從國際法看"臺獨"
自從李登輝提出挑戰"一個中國"原則的"兩國論"以來,臺灣島內的分裂勢力在鼓吹"臺獨"的過程中就不乏歪曲、利用國際法之舉。因此,反分裂、反"臺獨"的理論鬥爭就有必要從國際法的角度切入,以明事理,以正視聽。
一、國際法基本準則下的"一個中國"原則
中國是一個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國家,完全具備在國際法上作為國家存在的四項基本要素。即:包括臺灣在內的國家領土、在該領土上定居的人民、管理國家內外事務的政府、對內最高對外獨立的國家主權。固然從歷史的角度看中國曾經有過不同的國號或名稱,如"大清帝國"、"中華民國"和今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但這些名稱的改變均不涉及中國在國際法中存在的上述要素。因為它們所代表的是同一個國際法主體,是同一個國際法權利和義務的直接承受者。著名的國際法學者凱爾森在其《聯合國法》一書中曾經明確指出"一國有權改變自己的名稱"。按國際法,一個國家的國號或名稱變化不會影響其國際法主體地位。這是一項早已確立的國際法準則。如同當年阿比西尼亞改稱埃塞俄比亞、波蘭人民共和國改名波蘭共和國一樣,是國際法所公認的。
同理,在國際法范疇內,任何一國國內的社會政治結構發生變化,從而形成該國政府的更迭也不會動搖其國際法主體地位。這就是國際法上的"國家繼續"原則。臺灣知名學者丘宏達教授在其所著的《現代國際法》一書中說:"政府變更所導致之結果,應是屬于一國國內法律秩序規范的問題,在原則上不應發生國際上之反響。因為在國際上其所代表的國際法主體仍然是一致的,而不論政府形態是由帝制變為共和,或由共和變為帝制;亦不論其變更方式是以革命的手段或是依循憲法程序而完成的"。中國自1911年辛亥革命以來,由清政府到北洋政府又到國民政府,幾經變遷更替。但所代表的國際法主體始終是同一的。1949年10月1日通過人民革命推翻了國民黨統治後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就國際法而言依然是原來中國的繼續。作為一個國際法主體的國家,中國在國際法中的存在,中國原有的國家主權、領土完整顯然不會因國內政府的更替而發生絲毫的改變。
二、國際法基本準則下的民族自主權
錢其琛副總理在"1.24"講話中指出,廣大臺灣同胞要求當家作主的願望,與極少數人搞"臺獨"是有本質區別的。我國憲法明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作為中國人民一部分的臺灣人民依法擁有當家作主的自主權毋庸置疑。但是臺灣分裂勢力鼓吹通過"公民投票"來決定臺灣前途,不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原則,也不符合臺灣地區的現行法律原則,更與聯合國憲章和現代國際法的基本準則背道而馳。
自從1945年頒布的《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二款首次在國際公約中提出民族自決原則以來,隨著戰後民族解放運動的蓬勃發展,民族自決原則逐步得到明確與發展。1952年第七屆聯大通過了《關于人民和民族的自治權》的決議,明確指出人民和民族的自決權應在非自治領土和托管領土上實現。1960年的第十五屆聯大又通過《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其中提出的"人民自決權"概念無論是宣言的標題還是內容都是特指反對殖民主義統治的民族自決權。顯然,國際法范疇內的人民和民族的自決權都只適用于殖民地或非自治領土,而且對于是否具有民族自決地位亦須由聯合國認定。戰後的臺灣既非殖民地,亦不是非自治領土和托管領土,完全不具有為擺脫殖民主義統治而行使民族自決的合法權利。特別需要提及的是,1970年的聯合國大會還通過了《國際法原則宣言》,在更詳盡地闡明了民族自決原則的國際法規范和強調了每一國家均有義務依照聯合國憲章尊重民族自決權的同時,附有兩項但書:一是前述義務不得解釋為授權或鼓勵採取任何行動,破壞或損害具有代表領土內不分種族、信仰、膚色的全體人民的政府的自主獨立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統一。二是任何國家均不得採取目的在局部或全部破壞另一國國內統一及領土完整的任何行動。國際法準則已經相當明確地全面規范了國家獨立、民族自決和國際社會秩序的行為規則。
三、國際法基本準則下的臺灣地位
臺灣自古以來屬于中國,兩岸的聯係可以追溯到公元3世紀的三國時代。1683年(康熙二十二年),清政府開始在臺灣設置臺灣府。1895年4月,日本通過不平等的《馬關條約》侵佔了中國領土臺灣。1937年,日本發動侵華戰爭。1941年12月,日本偷襲珍珠港,太平洋戰爭爆發。同年12月9日,中國政府發布《對日宣戰布告》,並昭告世界,廢止中日間一切條約。從此,日本依據《馬關條約》而形成的對臺灣的侵佔已經失去了法律基礎。中美英三國于1943年12月首腦會議後發表的《開羅宣言》,以及1945年7月發表的《波茨坦公告》中確認,"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臺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同年9月,日本政府簽署《無條件投降書》承諾"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10月25日,當時的中國政府正式恢復對臺灣行使主權。顯然,無論是國際法準則還是客觀事實存在都早已明白無誤地確定了臺灣作為中國領土不可分割一部分的法律地位。
1971年10月,聯合國恢復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席位。第26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第2758號決議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全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和國際法中唯一合法代表的事實已經被聯合國所接受。包括美國、日本在內的世界上163個國家都鄭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承認臺灣作為中國領土不可分割一部分的法律地位,普遍奉行"一個中國"的政策。可見,臺灣與中國大陸的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被推翻了的國民黨政權的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際法地位以及"一個中國"的原則,早已被多項具有國際法效力的國際條約所明確闡明,為國際社會廣泛公認。
李登輝的六次"修憲"與"臺獨"
目前在臺灣所實行的"中華民國憲法",是1946年11月15日至12月25日,由國民黨政權在南京召開的"國民大會"(也稱"制憲"國大)上制定的。當時出席"國民大會"的各階層"國大代表"共有1458人,整個會議基本上是由國民黨包辦和操縱的。中國共產黨及當時中國的主要民主黨派的代表都沒有應邀出席會議,不過,蔣介石和國民黨政府在名義上仍然聲稱,出席此次"國民大會"的代表們代表了包括臺灣在內的全中國各族同胞和各個政黨。當時,盡管中國共產黨的代表沒有出席會議,但在部分出席會議的民主人士的強烈要求下,"中華民國憲法"基本上是按照孫中山先生倡導的"五權憲政"體制的構想制定的。1949年5月國民黨政權垮臺並退踞臺灣後至1988年初,在蔣介石和蔣經國父子倆主導臺灣政局的近40年中,盡管臺灣社會的實際情況與"中華民國憲法"所規定的條文內容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蔣氏政權依賴美國政府及國際反華勢力的支持,仍然在臺灣地區以中國的"合法代表"自居,並繼續在島內實行"中華民國憲法"。
1988年1月13日,當臺灣省籍的李登輝上臺擔任"中華民國總統"後,盡管他表面上在臺灣繼續實行"中華民國憲法",但實際上卻不斷伺機借助民進黨的分裂勢力,積極醞釀修改"中華民國憲法",並使其不斷本土化、臺灣化(即"臺獨"化)。從1991年4月份起,即在李登輝主導地位基本穩固後,他就結合民進黨內的本土勢力,有計劃地逐步對"中華民國憲法"進行了全面的修改。
一、實現"國會"臺灣化
1991年4月8日至24日,在李登輝的主導下,臺灣召開了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這是繼南京的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後,40多年來"國民大會"的首次全體會議),正式拉開了以"修憲"為名,行"臺獨"之實的序幕。不過,為了達到進行全面"修憲"的目的,李登輝事先于1990年6月28日至7月4日,打出"民主"和"還政于民"的旗幟,組織了國民黨、民進黨和無黨籍人士及海外臺灣人代表等共141人召開"國是會議"。其主要議題包括"國會改革"、"地方制度"、"中央政府體制"、"憲法(含臨時條款)的修訂方法"、"大陸政策與兩岸關係"5項。根據會議主題,出席代表共分為5個組。李登輝在開幕式上強調當前"憲政必須改革",實際上已將會議的重點定位在"憲政改革"上。此後,他正是以會議最後所達成的"修憲"共識,為其進行全面"修憲"鋪平道路。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在李登輝的主導下,根據"國是會議"所確定的"一機關("國民大會")兩個階段"、為期兩年的"修憲"方案,首先對"中華民國憲法"開始進行第一階段程序性"修憲"。會議結果,除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外,在"修憲"條款上明確規定了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的選舉"法源"(即選舉地區限定在臺灣當局統治下的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實現了"國會"臺灣化,為李登輝進一步"修憲"和推行"臺獨"路線打下了基礎。
二、推行"總統"臺灣化
1992年3月20日至5月30日,臺灣召開了第二屆"國民大會"第一次臨時會議,其中心任務是落實"國是會議"第二階段"憲政體制改革"的目標,進行實質性"修憲"。在此次"修憲"過程中,李登輝借助民進黨和國民黨內部的本土勢力,將正、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選舉寫入了"憲法"。但此舉受到國民黨內大陸籍傳統力量的強烈反對。當時,國民黨內的本土勢力在李登輝的支持下還極力推動"總統公民直選",而大陸籍傳統勢力卻堅持"總統委任直選"。在兩派力量勢均力敵的情況下,會議不得不作出將"總統"選舉方式留待下次會議解決的決定,致使李登輝推動"總統公民直選"的圖謀在此次會議上遭到失敗。
1994年5月2日至7月29日,臺灣召開了第二屆"國民大會"第四次臨時會議,對"中華民國憲法"進行第三次修訂。會議期間,李登輝再次利用民進黨和國民黨內的本土勢力,大力推動"總統公民直選"。由于大陸籍傳統勢力在第二次"修憲"後的兩年時間內受到李登輝的不斷排擠和打壓,在"國民大會"中的力量大大減弱,會議最後終于通過"總統公民直選"案,並決定採取相對多數當選制。這樣,李登輝通過第二和第三次"修憲"解決了"總統"臺灣化的問題,在"臺獨"的道路上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三、完成"政權"臺灣化
1997年5月5日至7月18日,臺灣召開了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對"中華民國憲法"進行第四次"修憲"。這是李登輝在實現"國會"臺灣化和"總統"臺灣化後,馬不停蹄地推動"政權"臺灣化,加快"臺獨"步伐的又一重大分裂動作。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李登輝按照1990年"國是會議"的模式,于1996年12月23日至28日召開了"國家發展會議"(以下簡稱"國發會"),再就臺灣的"憲政體制"與大陸政策等問題,進行黨派協商。會上,李登輝再次借助民進黨的力量,不但推動擴充"總統"的權力,為國民黨內的分裂勢力或主張"臺獨"的民進黨一旦上臺後能夠及時穩定政局打下基礎,而且又推動"廢省"(即廢除臺灣省,在臺灣完全取消原"中華民國"名義下的行政區劃)。盡管新黨與會代表全部退出會場以示抗議,但"國發會"仍然通過了實現"政權"臺灣化的有關條文。事後,李登輝以落實"國發會"共識為幌子,在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上,全力支持國民黨內的本土勢力和結合民進黨的力量,對"中華民國憲法"進行第四次"修憲",並將此定位為"全面修憲",試圖使"中華民國憲法"完全臺灣化。為此,新黨把這種企圖斥為"毀憲式修憲",並加以堅決抵制,國民黨內以宋楚瑜為首的"反廢省"勢力也逆勢運作,民進黨內部又發生意見分歧,社會各界對此也作出強烈批評,致使李登輝不得不將"全面修憲"改成"重點修憲",變"廢省"為"凍省"。最後,在新黨退出"修憲"的情況下結束了階段性"修憲"。但李登輝通過"總統"擴權和"凍省"又完成了"政權"臺灣化。
經過以上四次"修憲","中華民國憲法"實際上已經面目全非,但李登輝還是不滿足。1999年6月至9月,李登輝在卸任前對"中華民國憲法"又進行了第五次"修憲",甚至試圖將"兩國論"寫入"憲法",但在海內外反分裂、反"臺獨"力量的巨大壓力下,李登輝的陰謀終于沒有得逞。不過,李登輝利用其掌控的國民黨和民進黨本土勢力的"國大代表",通過了"國代延任案"(延長2年零4個月),並圖謀在此期間制定"臺灣基本法",將其推行"臺獨"路線完全"法治化"。"國代延任案"通過後,臺灣各屆一片反對聲,紛紛指責國民黨和民進黨狼狽為姦。為此,李登輝不得不于2000年4月再次進行第六次"修憲",廢除了"國代延任案"。從1991年至2000年的10年間,由李登輝所主導的六次"修憲",不僅使臺灣在"臺獨"和分裂祖國的道路上越走越遠,而且也成為其拋出"兩國論",制造"兩個中國"或"一中一臺"的"法源"。
陳水扁的"修憲"、"制憲"與"臺獨"
代表分裂勢力的陳水扁上臺後,他繼續依靠民進黨和國民黨內的本土勢力,採取"漸進式臺獨"的方式,不斷沿著李登輝的"臺獨"和分裂路線走下去。其中一個重要的步驟就是2002年初他聲稱要在未來6年(其中後4年是否能夠連任"總統"還未確定)的時間內,對"中華民國憲法"進一步進行修改。島內的分裂勢力也與陳水扁相呼應,甚至提出要重新"制憲",完全放棄"中華民國憲法",徹底實現"去中國化"。李登輝在與臺聯黨新任"立委"座談時甚至強調,與其"中華民國憲法"一改再改,不如制定"臺灣基本法",一次過徹底解決"憲政體制"問題。對此,盡管國民黨、親民黨等在野力量一再反對,但是,陳水扁等分裂勢力根本不顧在野黨和臺灣民眾的呼聲,至今仍在繼續為進一步推動"修憲""制憲"、加大"臺獨"的步伐制造輿論和創造條件。
一、變"五權憲法"為"三權分立"
2001年12月12日,時任"行政院"秘書長的丘義仁在訪問美國期間公開表示,臺灣要改變"中央政府體制",變目前由孫中山先生倡導的"五權憲政"體制為美國式的"三權分立"體制,並強調民進黨政府會在未來4至6年時間內通過"修憲"來逐步完成上述"憲改"。這是陳水扁與民進黨政府步李登輝的後塵,以"修憲"之名,行"制憲"之實的重要分裂步驟,其實質是在"中華民國憲法"掩護下制定"臺灣共和國憲法"。特別是臺灣的"修憲"計劃,丘義仁為何不在島內與在野黨協商,卻跑到美國去講,這種做法本身就是不尊重"憲政體制"。對此,部分國民黨籍"立委"表示,"中華民國憲法"是根據孫中山先生倡導的"五權憲政"架構在大陸制定的,盡管目前在臺灣不一定完全行得通,"修憲"方向必須考慮臺灣的現實狀況,但臺灣"修憲"不能完全抄襲美國的制度。臺灣民眾和新聞媒體也紛紛發表文章,堅決反對在臺灣經濟不景氣之下急于"修憲"。在此情況下,陳水扁當局不得不表示,在朝野沒有共識前,不會貿然制定"臺灣基本法"。但對于是否繼續"修憲",仍然沒有明確表態。不過,種種跡象表明民進黨正在積極策劃變"五權憲法"為"三權分立",逐漸向美國的體制靠攏,試圖完全"去中國化",並以此進一步爭取美國對臺灣分裂路線的支持。
二、以"全民公投"替代"立法院""立法"
在1997年"國民大會"進行第四次"修憲"國民黨內有人提出"總統選舉採取絕對多數制"時,民進黨即提出將"全民公投"寫入"憲法"作為交換條件。但由于國民黨內部強烈反對"公投入憲",雙方未能就此達成妥協。第四次"修憲"後,國民黨高層曾明確表示在短期內不再"修憲",民進黨也認為當時"公投入憲"的條件不夠成熟,因此對"修憲"不很熱衷,島內民眾更是對頻繁"修憲"所引發的社會紛爭與政黨惡鬥十分厭倦。但李登輝為達到在其任內確立"臺灣獨立的政治體制"之目的,于1999年再次提出第五次"修憲",致使民進黨提出的"公投入憲"重新浮上臺面。但由于大部分朝野"國大代表"的堅決反對,"公投入憲"再次流產。
陳水扁上臺後,臺灣的分裂勢力認為時機已經成熟,因此再次提出"公投入憲",且試圖明定"公投入憲"的范圍不僅要包括公共政策,還應包含對"統獨、民族自決、更改國號、國旗"及臺灣前途的"全民公投",並以此完全替代"立法院"或"國民大會"在這些議題上的"修憲"或"立法"權。由李登輝為精神領袖的臺聯黨更是為"公投入憲"搖旗吶喊,甚至多次提出制定"臺灣基本法"。可見,民進黨等分裂勢力所提出的"三權分立"、"公投入憲"已經不是在"修憲",而是在著手"制憲",從"法理"上走公開的"臺獨"道路了。為此,錢其琛副總理早就對"以公民投票方式改變臺灣地位的分裂活動"提出了警告,認為"搞所謂公投決定臺灣前途是在玩火,這決不是臺灣的福,而是臺灣的禍"。
法律上的反"臺獨"鬥爭
如前所述,臺灣的法律地位自二戰結束、日本投降以來,不但歷史事實清楚,在國際法上的定位也已十分明確。然而,以美國為代表的部分國際勢力出于其全球戰略利益需要,從價值觀和意識形態角度考慮,通過若幹繞過或無視國際法的單方立法行為間接呼應臺灣島內的"臺獨"活動。因此,法律上的反"臺獨"鬥爭在今後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依然任重道遠。
一、關于美國的《與臺灣關係法》和《加強臺灣安全法案》
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美國因素在兩岸關係中的作用至關重要,臺灣問題始終是中美關係中最敏感、最重要的問題。盡管至今美國政府依然聲稱恪守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承認"一個中國"原則,但它卻通過國內的立法行動來調整其與臺灣的關係,幹預臺灣問題的合理解決。自1979年4月美國國會通過《與臺灣關係法》以後,美國政府一直在援引這一國內法為美臺安全關係提供法律依據。近年來,伴隨著所謂"中國威脅論"的鼓噪,為了進一步利用臺灣問題牽制中國,美國國會的反華勢力試圖繼續運用立法手段影響美國政府的對華政策。就在1982年中美簽署"8.17"聯合公報,美國政府公開承諾逐步削減對臺軍售後僅僅兩月余,美國眾院國際關係委員會就公然通過《加強臺灣安全法案》送交眾院審議。只是由于此法案並不符合美國當前的全球戰略利益,才擱置至今未簽署生效。無獨有偶,1998年美國國會在審議通過《1999財政年度國防撥款法》時又附加了一項內容,要求國防部辦公廳長期戰略評估辦公室,"會同美軍太平洋總部,在該法案生效後不遲于270天,向美國國會提交一份關于執行《與臺灣關係法》情況的報告",評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軍事能力與企圖,及其對臺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在和未來安全形勢可能產生的影響。美國國會的反華勢力通過若幹國內立法行動幹涉中國內政的做法,間接鼓勵和呼應了臺灣島內的"臺獨"活動。
有必要指出的是,《與臺灣關係法》第四條中規定,凡美國法律提及的"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同時適用于臺灣。顯然,這里賦予了臺灣以"國家"的地位。按國際法慣例,《與臺灣關係法》已經違反了由中美建交公報產生的美國政府對中國政府的條約義務。美國國內法與美國政府承諾的國際條約義務相互抵觸,將使美國有可能陷入承擔國際法律責任的困境。按美國國內法的相關規定,《與臺灣關係法》也超越了美國憲法規定的總統行政權,違背了美國憲法的分權制衡原則,使美國的行政與立法在處理美中關係問題上有可能陷入兩難。此外,冷戰後形成的新的國際關係格局、美國國會反華勢力的存在、臺灣當局以及美國國內一些支持"臺獨"的社團組織對美國國會議員持之以恆的遊說拉攏等,又使臺灣問題的國際因素更趨復雜。可見,如何有理、有利、有節地開展法律上的反"臺獨"鬥爭是需要認真加以思考和改進的。
二、關于臺灣當局謀求進入聯合國及其它政府間國際組織
自從1971年臺灣被逐出聯合國以後,臺灣已與主權國家政府間的國際組織絕緣。臺灣當局不僅被從聯合國驅逐出去,也被聯合國係統所有的18個專門性國際組織拒諸門外。目前臺灣仍能以成員方資格存在的有影響的國際性組織除了新近加入的世貿組織外,只有亞洲開發銀行和亞太經合組織。在國際或區域經濟組織中,臺灣是以地區性經濟實體的資格加入,且這些國際組織章程本身就允許非主權實體的參與,如同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等都是成員方一樣。對此,臺灣島內的分裂勢力顯然不會滿足。多年來,特別是李登輝執政以後,臺灣當局以"拓展國際生存空間"為訴求,試圖謀求重返聯合國。自1993年起,臺灣當局已連續9次煽動極少數國家向聯合國提出臺灣"重返"或"參與"聯合國的議案。其間雖然提案的內容和措辭幾經修改或變動,但無一例外均遭失敗。顯然,臺灣無論"重返"或"參與"聯合國都是違背《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的,也是無法得到絕大多數聯合國會員國支持的。
值得注意的是,1999年6月22日美國參議院曾通過《支持臺灣加入國際組織的2000-2001年外交授權法案》,這是美國國會第一次以立法行動支持臺灣加入國際組織。同年10月,美國國會又藉臺灣"9.21"大地震後實施國際人道主義救援之機,公然通過了支持臺灣加入世界衛生組織的決議案。美國國會的反華勢力通過立法行動與李登輝當年的"兩國論"遙相呼應。種種跡象表明,在連續叩擊聯合國大門均遭慘敗之後,臺灣當局已經將其"拓展國際空間"的重點方向轉到了世界衛生組織這一主權國家才能成為其成員的國際組織,並期待使之成為臺灣進入聯合國係統專門性國際組織的突破點。美國支持臺灣加入國際組織的國內立法顯然增強了島內分裂勢力的"臺獨"欲望,在法律上的反"臺獨"鬥爭也將隨之變得更為尖銳與復雜。對此,海峽兩岸乃至全世界愛好和平、支持中國統一事業的力量理應充分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