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臺獨”各派大串連,在臺北舉行“臺灣正名”大遊行,要求“制定新憲法,更改國號”、“成立臺灣國或臺灣共和國”。60多個“臺獨”社團萬余人參加,李登輝為總召集人。5月12日,臺灣當局領導人在接受美國《新聞周刊》(Newsweek)雜志採訪時表示,不管國際社會承認與否,臺灣已經是“一個獨立的國家”。
為了配合“臺灣正名”運動,“臺灣地位未定論”最近又在臺灣浮起,為“臺獨”制造輿論。其理論根據,是《舊金山和約》第二章第二條規定。他們說:“二次大戰各盟國與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或《對日和約》,都只有記載日本放棄對臺的一切權利,並未指明要放棄給中華民國。因此,臺灣至今主權尚未決定歸屬。”(筆者按:中美英蘇四個盟國,中國未參加《舊金山和約》,前蘇聯拒絕簽字,只剩下美英,嚴重殘缺不全。)這些事件,最近湊在一起,不是巧合。
臺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日本策劃侵佔中國領土臺灣,由來已久。1868年,日本搞明治維新,在明治初期,日本軍國主義就已顯露,已懷有侵佔琉球、臺灣和朝鮮的野心。日本策劃侵佔中國領土臺灣,始于1872年。清同治十三年(公元1874年)三月,日本借口1871年11月琉球平民漂流至臺灣東岸被當地居民所殺一事,悍然出兵侵略中國領土臺灣。由于當時日本的實力無法與清朝的實力及英國的意志相抗衡,它無法堅持侵略借口之合理性,最後經英國公使威妥瑪調停,得賠款白銀五十萬兩了結。後來,日本又經過長期準備,終于在1894年7月25日對中國不宣而戰,8月1日正式宣戰,發動了侵華戰爭——甲午戰爭。由于清廷戰敗,1895年4月17日清廷被迫簽署了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5月8日交換了批準書,正式生效。《馬關條約》第二款(2)規定:“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割讓給日本。
根據國際法規定,侵略行為不能產生合法權利。在1895年至1945年期間,中國領土臺灣淪為日本殖民地,但絕不是日本國土。猶如:英國曾侵佔印度,但印度並非英國國土;荷蘭曾侵佔印尼(荷屬東印度),但印尼並非荷蘭國土;西班牙曾侵佔菲律賓,但菲律賓並非西班牙國土;等等。《馬關條約》是不平等條約,是日本以武力逼清廷簽署的,是國際公認的侵略行為的結果,不能產生合法權利。一旦條件許可,中國有權廢除。中國人民不承認《馬關條約》,臺灣同胞誓言:“寧做中華斷頭鬼,不做倭寇屈膝人”,“願人人戰死而失臺,絕不願拱手而讓臺”。臺灣同胞抗擊日寇侵略的戰鬥,從1895年6月至10月,打死打傷日軍三萬多人,日軍侵臺的主力近衛師團,有一半被消滅在臺灣。臺灣同胞以“驅逐倭奴,恢復中華”為戰鬥宗旨,與日寇奮戰了五十年,前仆後繼地犧牲了六十多萬愛國志士的寶貴生命。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抗日戰爭勝利了,臺灣終于歸還中國,由國民黨政府接收。
在此之前,1943年11月26日發表的《開羅宣言》規定:(1)三大同盟(中美英)作戰之目的在制止及懲罰日本侵略,並剝奪其自前次世界大戰在太平洋上所佔奪之島嶼;(2)使日本竊自中國之領土如東北、臺灣、澎湖等歸還中國。並規定:日本亦將被逐出其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
1945年7月26日發表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且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或吾人所決定其它小島之內。”
《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日本無條件投降時全面接受的國際法文件,在戰後領土主權歸屬問題上,日本政府只能嚴格遵守,而無任何談判選擇的權利。
1972年9月29日發表的《中日聯合聲明》第三條規定:日本國政府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立場。時任日本外務大臣大平正芳在《中日聯合聲明》簽署當天,即在記者招待會指出:“作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結果,日蔣條約宣告結束”;又指出:“日本政府關于臺灣問題的立場,已經在第三條表明了。開羅宣言規定臺灣歸還中國,而日本接受了承繼上述宣言的波茨坦公告,其中有第八條‘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鑒于這一原委,日本政府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的立場是理所當然的”。大平正芳的發言,表明日本政府承諾遵循《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規定。
在國際法中,有所謂“關鍵日期”原則。所謂“關鍵日期”,是指當事國雙方在確立自己對某一領土的主權時相互開始產生矛盾的那一天。關鍵日期是確立領土歸屬的基準,關鍵日期一旦確定,事實關係在這個日期之後發生的變化,都對成為糾紛對象的法律關係不產生任何影響。
19世紀末的美西戰爭,使菲律賓成為美國的殖民地,然而在帕爾馬斯島主權歸屬上,美國與荷蘭發生爭執。帕爾馬斯島位于棉蘭老聖阿古斯丁角,與荷屬東印度納努薩群島相鄰。到底應該歸誰,美荷各執一詞,最後只得提交國際法庭進行裁決。國際法庭把帕爾馬斯島歸屬的關鍵日期確定為1898年12月10日,因為這一天美國和西班牙正式簽訂《巴黎條約》,承認菲律賓為美國的殖民地,並將帕爾馬斯島割讓歸美國所有。法庭認為,在“關鍵日期”之前的200年時間里,荷蘭持續地、和平地對帕爾馬斯島顯示了主權,法庭因此裁定,帕爾馬斯島在關鍵日期之前,已歸荷蘭所有,不能因《巴黎條約》的簽訂而由西班牙將該島轉讓給美國。
具體到臺灣主權歸屬“爭議”,“爭議”是由1951年9月8日美日炮制的《舊金山和約》第二章第二條規定引起的。因此,1951年9月8日就是引起“爭議”的關鍵日期。1945年8月15日,日本無條件投降時,接受了《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把臺灣歸還中國,中國國民黨政府在1951年9月8日之前,持續地、和平地管治臺灣,顯示了中國擁有臺灣合法主權。故爾,《舊金山和約》第二章第二條規定,不能改變中國擁有臺灣合法主權的事實。
《舊金山和約》第二章第二條是這樣規定的:“日本國業已放棄對于臺灣及澎湖列島以及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由于措詞模糊,沒有明確指出把一切權利交給誰,致使有各種不同解釋。1967年,日本佐藤榮作政府就引伸出:“臺灣歸屬未定論”,對臺澎又有領土野心。“臺獨”分子也喊:“臺灣地位未定”、“臺灣主權未定”,企圖把臺灣從中國分割出去。“臺灣地位未定論”,曾經激起兩岸中國人的無比憤慨,遭到全中國人民的強烈譴責。
其實,《舊金山和約》第二章第二條規定只能承繼《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物歸原主,臺灣歸還中國,這是順理成章的事。所以,它本身並沒有包含“臺灣歸屬未定論”。後來引伸出“臺灣地位未定論”、“臺灣主權未定論”,那是引伸者別有居心。
《舊金山如約》生效的當時,臺澎仍是中國領土,並沒有成為“無主地”。在國際法中,“無主地”是指尚未被以國家名義佔有的土地。從1945年起,臺澎已回歸中國,一直在中國國民黨政府的有效管治之下,既不是“無主地”,也不是對“無主地”的“先佔”。“無主地先佔論”,是殖民主義者的國際法則,是為殖民主義者侵佔他國領土做辯護的。“無主地先佔論”也不符合臺澎主權歸屬的實際情況。
中國政府曾經多次發表嚴正聲明,堅決不承認《舊金山和約》的合法性。1950年12月4日,周恩來外長就對日和約的草擬問題發表聲明:“對日和約的準備和擬制如果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參加,無論其內容與結果如何,中央人民政府一概認為是非法的,因而也是無效的。”1951年8月15日,周恩來外長發表關于美英對日和約草案及舊金山會議的聲明,再次重申對日和約倘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則無效,中國人民絕對不承認這個條約。次日,周恩來外長又對美英對日和約草案提出抗議。
《舊金山和約》既沒有中國參加,中國又堅決不承認,按照國際法,對中國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再說,前蘇聯和印度兩大參戰國都拒絕簽字,四個主要戰勝國中美英蘇,只剩下美英簽字,嚴重殘缺不全,它沒有國際法效力。而《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二戰四個主要戰勝國中美英蘇都簽了字,而且日本無條件投降時也是完全接受的。就是現在,日本在闡述俄日對千島群島南四島(日本人稱“北方四島”、“北方領土”)之爭時,仍然依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關規定為其辯護,說明了日本至今仍然承認《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具有國際法效力的國際法文件。
《舊金山和約》本來對中國就沒有法律效力。而在1972年9月29日簽署《中日聯合聲明》之後,由于日本政府承諾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因此《舊金山和約》對日本來說也已沒有引用價值。1972年2月28日,中美簽訂的《上海公報》寫道:在臺灣海峽兩岸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由于中美《上海公報》和《中日聯合聲明》表明,美國和日本都承認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這樣,美日《舊金山和約》第二章第二條規定是否包含“臺灣地位未定論”,也已經毫無意義了。
“臺灣地位未定論”在上世紀60年代曾經囂張一時,1972年之後就消沉下去,肢離破碎,體無完膚了。最近“臺獨”分子竟然還揀歷史破爛,重提臭名昭彰的“臺灣地位未定論”,只能成為世人笑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