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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精解與因應對策

2009-02-03 14:58     來源:大陸臺商網     編輯:張方翼

?  前言:
  備受臺商企業與社會大眾關心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于 2008 年 9 月 18 日 出臺施行,實施條例對《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新法)中的很多模糊條款作了明確化的説明與規範,比較全面性具體地解釋了新法的一些內容。新法與實施條例對企業人力資源(以下簡稱HR【 Human Resource 】)作業有著重大且深遠的影響。多數企業須對傳統的用工理念和模式進行調整,構建一個法制化管理的 H R 環境,將勞動關係管理必要的法律規範(條款內容與涵義)成為 HR 管理的法制基礎。
?  實施條例重要條款進行剖析:
1. 企業為何要支付兩倍工資?
  何謂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謂企業要支付兩倍工資的原因在於企業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被規定為違法行為;所謂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企業不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在成為“視為”事實以後,就要補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 7 條)
  臺商必須在 H R 管理上做好勞動合同管理作業,避免疏忽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首先要提出“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取得員工的簽收證明,以避免發生勞動爭議時員工以企業違法為由要求賠償金。如果員工故意或拖延不簽,就要以終止勞動合同方式(詳閱下述)處理。
2. 當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如何應對?
  是否支付經濟補償?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應對的方式分解如下:
(1).如果是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的新員工不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實施條例第 5 條)
(2).如果是入職一個月以後的在職員工,在一年內仍不與企業簽勞動合同時,企業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但需支付經濟補償。(實施條例第 6 條)
3. 如何製作職工名冊的內容?
  新法第 7 條規定企業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實施條例第 8 條規定“職工名冊”中,應當包括如下表格的內容:


4. 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企業能否終止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的條件中連續工作滿 10 年的計算方法?
( 1 )按照新法第 14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3 項條文的文義以及 2007 年 6 月 29 日 全國人大常委在關於勞動合同法新聞發佈會上對本條款的説明,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
以及沒有患病、負傷、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新法第40 條),員工提出要續訂勞動合同時,企業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意思是説即使企業要終止合同,不同意續訂,只要員工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企業就要續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當然如果員工提出續訂固定期限合同時,企業可以從善如流續訂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員工主動提出終止合同時,企業同意,一樣可以終止,而且員工沒有經濟補償,如果企業不同意終止,可以繼續協商,協商不成,只有終止一途。
( 2 )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的條件中連續工作滿 10 年的計算方法,按照實施條例第 9 條規定,是“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5. 企業變換用工主體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的工作年限如何計算?計算經濟補償時如何計算工作年限?
  由於關連企業之間員工互調是常見的現象,實施條例第 10 條確定了如果不是“勞動者本人原因”,而被企業安排到另一家企業工作,則工作年限要由新企業承受合併計算,如果前一個企業已經給該員工經濟補償的,那麼未來新企業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可不再計算員工在原企業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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