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在大陸設辦事處應注意哪些?
一. 辦事處概況 外國企業辦事處,在法律上又稱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主要從事外國企業經營範圍內之業務聯絡和接洽的機構。從理論上講,外國企業辦事處在未得到相關審批機構特別批准前,不得在華從事辦事處總部經營範圍之內的經營活動,更不得超逾辦事處總部所從事的經營範圍以外的業務活動,如果目前暫時不急於在大陸設廠 ,而希望先到大陸做市場調查、宣傳産品或提供大陸客戶銷後服務 ,那麼辦事處就是最富彈性且設立工本最低的選擇。 二. 辦事處設立條件 在申請設立機構之過程中,中國政府審批機關對外國企業辦事處設立之審核是比較嚴格的。主要從設立主體資格、設立地點、首席代表或代表之任職資格及資信狀況等幾個方面上加以審查和限制。從設立辦事處的主體資格而言,凡外國的貿易商、製造廠商、貨運代理商、承包商、諮詢公司、廣告公司、投資公司、租賃公司和其他經濟貿易組織,均可在中國大陸設立辦事處,但是外國政府機構和國際組織在華設立辦事機構則適用於政府間的相關協議,外籍人員也不得以個人名義在華設立辦事機構。 從設立辦事處的資格條件上講,設立辦事處應具備下列條件: (1) 外國企業應依法成立1-2年以上,臺灣企業在大陸設立辦事處依法應成立5年以上 (2) 除臺灣企業在華設立辦事處應由中央對外經濟貿易協作部審批,其餘的,均由省級外經貿委負責審批。同時,報對外經濟貿易協作部備案。 設立辦事處時外國企業需具備與中國企業往來證明,例如: 貿易合約。 三. 境外申請主體經營範圍對設立影響 1. 限制性行業: 需有相關領導機關審批; 外經貿不審批,例如出版、印刷、報刊、音像製作企業需徵得新聞出版署審批。 2. 貿易商、製造廠商、貨運代理商從1992年12月30日開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是經貿委(廳)審批。 3. 金融業、保險業由人行審批。 4. 海運、海運代理商由交通部審批。 5. 航空運輸業由中國民航總局審批。 6. 其他行業; 按業務性質報請政府領導部 、委、局批准,外企申請在廣東、福建兩省建立代表處,除銀行和航運運輸業外 ,省政府有審批權,另外珠海、深圳、廈門經濟特區範圍內有自行審批權。 四. 代表處經營範圍之規定 1. 代表總公司在中國進行業務聯絡,調查市場行情,産品展示代表總公司簽約及驗收貨物技術指導等,不能從事生産、經營活動。 2. 國家政府兼有協議的可例外。 五. 設立辦事處首席代表資格規定 並不是所有的人員都可以擔任首席代表和代表。根據1995年2月13日中共對外貿易經濟協作部發佈【關於審批和管理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實施細則】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和代表須具備下列資格 1. 持合法普通護照的外國公民(不含外國在中國的留學生)。 2. 在境外已經獲得外國長期居住資格的中國公民。 3. 持有效證件的港澳同胞、臺灣同胞。 4. 外國企業聘請中國公民(不含第2項所指中國公民)任其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或代表,必須委託當地外事服務單位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指定的其他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法規辦理申報手續 。 |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