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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對臺資企業在勞務方面有何規定?

2007-08-29 08:26     來源:     編輯:陳寧

    凡臺商在大陸興辦的企業,可自主招收聘用員工。企業可根據生産、經營的需要,自行確定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企業招工,可在所在地區勞動、人事部門的協助下,根據自身情況,通過考核,擇優錄取,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向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如有爭議,可由所在地區勞動、人事部門裁決。

  臺資企業,如有經過試用或者培訓而不合格的人員,因企業生産技術條件發生變化而富餘的人員,均可辭退。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破壞企業信譽造成一定後果的員工,企業有權據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的處分,直到開除。但企業辭退或開除員工與招收、聘用員工一樣,須向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企業的工資、獎金制度和形式,由企業自定。一般講,應參照不低於所在地區同行業、條件相近的國營企業平均工資120%的原則,對本企業員工的平均工資水準加以確定。並據企業經濟效益好壞逐步調整,獎金的發放,如超過一定限度,企業應依法繳納獎金稅。同時,臺資企業的在職職工的保險、福利及退休職工的養老基金和行業保險基金等,應按人民政府對國營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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