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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商來信答覆-----如要交納個人所得稅

2007-07-31 14:45     來源:     編輯:陳寧

  1、臺胞趙先生於2001年1月4日被大陸上海臺資企業A公司聘用為公司部門經理。A公司因開業時間不長,很多業務需要臺灣總公司協助處理。從2001年2月下旬起,A公司經常派趙先生回臺灣總公司處理業務。至2001年9月底,趙先生在大陸A公司實際工作天數(從臺灣同胞大陸通行證中的記載事項中顯示出來)不足50天。A公司只發給趙先生2月份薪金1.5萬元人民幣(下同)。2月份以後的薪金,A公司與臺灣總公司協商,由臺灣總公司支付。趙先生來信問:如何交納個人所得稅,如要交納個人所得稅,應交納多少?

  對於趙先生來信中所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趙先生您應交納2月份在大陸個人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1條第2款,“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案例》第7條“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由該僱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趙先生雖然受聘于設在祖國大陸的企業,但其在祖國大陸累計居住未滿90天,根據上述規定,趙先生僅對2月份由祖國大陸的企業發給的當月薪金1.5萬元交納個人所得稅,其在臺灣由A公司的總公司支付的薪金所得,不用在大陸交納個人所得稅。

  趙先生2月份薪金1.5萬元,應交納個人所得稅為:

  1.5萬元減去減免費用4000元,再按超額累進稅率進行計算。具體計算方式:

  應納稅所得額:15000-4000=11000元
  應交個人所得稅1675元。
  5005%+200010%+500015%+(11000-500-2000-5000)20%=25+200+750+700=1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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