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在大陸進行股權轉讓過程及相關規定?
答:外商或臺商在中國大陸投資,在合作未屆期滿時,外商或臺商的股權必須要符合下列四個法定條件,才能進行部分或全部的轉讓:
一、企業章程有明確訂定股權轉讓的條款。
二、需經另一方(即非轉讓方)的同意;但外商獨資企業因沒有中方的合作對象,則無此一條件適用。
三、需經董事會的會議一致通過。
四、需經原審批機構的批准;批准後,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上述各點請參考(請參考《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3、24條,《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10條、《外資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3條、24條)。
針對這四項條件,應討論者有以下數點:
一、有關企業章程須明確訂定股權轉讓,才符合法定要件。部分外商或臺商在參與投資之初,或因輕忽、或因不知,而未在合同、章程要求訂定股權轉讓條款,經政府主管機關審批同意,此種情況下,要求股權轉讓是否可以?目前大陸有部分學者認為,企業章程要有股權轉讓條款才符合股權轉讓要件,但筆者認為,雖在企業章程或合同未訂有此一條款,但只要合營雙方同意,或董事會同意股權轉讓,企業章程是否訂有轉讓條款應不是絕對的必要條件(即充分必要條件)。
二、需要另一方同意股權轉讓的問題。一般臺商或外商想藉由股權轉讓,來達到撤資之目的,常受限於此一規定。必須提醒注意的是,這一個條款是強制性規定,而且不論合營另一方(即他方)的投資比例,這是一般外商最容易疏忽的條款(請參考《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3條:合營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經審批機構批准。《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10條: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轉讓其合作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權利、義務,必須經他方同意)。
三、需經董事會同意股權轉讓的問題。中外合資企業有發生"合營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依規定必須獲得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同意,這一條款與前述第二項"須經他方同意",常被外商稱為"套牢條款",對此一條款必須加以注意(參考《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36條)。
四、需經原審批機關批准股權轉讓的問題。此一規定是,若臺商外商投資之初是經由中央對外經貿部審批的,則由中央審批後才能轉讓,由地方對外經貿機構審批的,則由地方審批後始得轉讓,但必須注意的是,審批未必能獲得通過,而且股權轉讓時,人員變動,乃至於出資比例如何調整,都列為審批的參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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