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合作企業與合資企業有何不同?
問:大陸"合作企業"與"合資企業"有何不同?
答:目前外商對大陸企業的投資方式,大約都是下列三種:(一)合資經營;(二)合作經營;(三)參與依《公司法》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投資等;其中第一項合資經營,大陸方面常簡稱為"中外合資企業",而第二項則簡稱為"中外合作企業",兩者統稱為中外合營企業,外商常不容易理解。事實上,"合資經營"與"合作經營"有很大的區別,分別從法律依據、管理方式、出資方式分析如下(參考附表4-1説明):
一、法律依據不同
1.合作經營-是依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制定)。
2.合資經營-是依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1988年1月制定)。
二、出資方式不同
1.合作經營-乃採取以合同約定投資或合作條件,也就是合作企業屬於契約式合營企業,依照合作者的意願,在合同約定進行投資、分配收益與分擔風險。它具有「人合」的色彩,以較為靈活的方式,呈現出對外商參與合作意見的尊重。
2.合資經營-依股權來計算出資比例,屬股權式合營企業,由中、外雙方共同投資且共同經營,並依股權比例分享利潤、承擔風險與虧損。
三、管理方式不同
1.合作經營-它的管理方式一般可區分為下列三種:(1)組成法人-採董事會制,雙方協議設董事長、總經理;(2)不組成法人而採取聯合管理制-一般設「聯合管理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3)委託管理制-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成立後,一方即委託另一方管理。
2.合資經營-只能組成法人且為有限責任公司,以董事會方式成立,設董事長、總經理。
四、資金回收方式不同
1.合作經營-它允許外商在合作的一定期限內,先行收回投資的本金以減輕投資風險。
2.合資經營-它投資本金的回收,必須是在合資期限屆滿,或者合資解散時.它的期限一般在10年到30年不等。
表4-1 合資/合作企業投資方式之區別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 |
1.出資方式 |
以合同約定投資或合作條件。 |
以股權計算出資比例。 |
2.管理方式 |
A.組成法人-董事會制。設董事會與合資企業一樣,設董事長、總經理。 B.不具法人-聯合管理制。設聯合管理委員會,設管理主任、副主任。 C.委託管理制-中外合作經營成立之後,一方委託另一方經營管理,即委託一方不參加管理。 |
只能成立法人組織形式-設立董事會。 |
3.收益方式 |
依合同約定分配收益與回收投資本金。 |
A.依股權比例分配收益、承擔風險與責任。 B.不得任意抽回資本。 |
4.法令依據 |
A.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B.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准)。 |
A.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B.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 C.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1998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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