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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合作企業與合資企業有何不同?

2007-07-23 16:36     來源:     編輯:陳寧

問:大陸"合作企業"與"合資企業"有何不同?

 

答:目前外商對大陸企業的投資方式,大約都是下列三種:(一)合資經營;(二)合作經營;(三)參與依公司法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投資等;其中第一項合資經營,大陸方面常簡稱為"中外合資企業",而第二項則簡稱為"中外合作企業",兩者統稱為中外合營企業,外商常不容易理解。事實上,"合資經營"與"合作經營"有很大的區別,分別從法律依據、管理方式、出資方式分析如下(參考附表4-1説明):

 

一、法律依據不同

 

1.合作經營-是依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87日制定)。

2.合資經營-是依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19881月制定)。

 

二、出資方式不同

1.合作經營-乃採取以合同約定投資或合作條件,也就是合作企業屬於契約式合營企業,依照合作者的意願,在合同約定進行投資、分配收益與分擔風險。它具有「人合」的色彩,以較為靈活的方式,呈現出對外商參與合作意見的尊重。

2.合資經營-依股權來計算出資比例,屬股權式合營企業,由中、外雙方共同投資且共同經營,並依股權比例分享利潤、承擔風險與虧損。

 

三、管理方式不同

1.合作經營-它的管理方式一般可區分為下列三種:(1)組成法人-採董事會制,雙方協議設董事長、總經理;(2)不組成法人而採取聯合管理制-一般設「聯合管理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3)委託管理制-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成立後,一方即委託另一方管理。

2.合資經營-只能組成法人且為有限責任公司,以董事會方式成立,設董事長、總經理。

 

四、資金回收方式不同

1.合作經營-它允許外商在合作的一定期限內,先行收回投資的本金以減輕投資風險。

2.合資經營-它投資本金的回收,必須是在合資期限屆滿,或者合資解散時.它的期限一般在10年到30年不等。


 

4-1    合資/合作企業投資方式之區別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1.出資方式

以合同約定投資或合作條件。

以股權計算出資比例。

2.管理方式

A.組成法人-董事會制。設董事會與合資企業一樣,設董事長、總經理。

B.不具法人-聯合管理制。設聯合管理委員會,設管理主任、副主任。

C.委託管理制-中外合作經營成立之後,一方委託另一方經營管理,即委託一方不參加管理。

只能成立法人組織形式-設立董事會。

3.收益方式

依合同約定分配收益與回收投資本金。

A.依股權比例分配收益、承擔風險與責任。

B.不得任意抽回資本。

4.法令依據

A.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B.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87日國務院批准)。

A.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B.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

C.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1998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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