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支援臺商投資企業加快發展的意見
各工商分局,濱海新區工商局,市局各處室和直屬單位,各區縣商務主管部門、各區縣臺辦:
為抓住實施《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的機遇,進一步推進津臺經貿交流合作,本著“同等優先,適當放寬”的原則,現就支援臺商投資企業在津加快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放寬市場主體準入條件,營造寬鬆優惠的政策環境
(一)實施“非禁即入”準入政策。對臺商投資適應經濟發展和公眾需求而出現的新興行業,凡法律、行政法規未明確禁止的,予以辦理審批登記註冊。
(二)放寬臺商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條件。允許坐落在濱海新區的臺商投資企業名稱直接冠以“天津濱海新區”或“天津市濱海新區”作為行政區劃。依臺商投資企業申請,允許將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置於字號之後,組成形式之前。
(三)放寬臺商投資企業字號使用限制。允許臺商投資企業使用臺灣地區地方方言用語或投資者名稱的英文字母縮寫作為字號。
(四)放寬臺商投資企業名稱行業用語限制。臺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於國民經濟行業兩個以上大類的,允許其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的行業。允許臺商投資服務業企業使用表明其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的各類新興行業用語、行業字詞作為行業表述;允許進出口企業在名稱中直接使用“國際貿易”、“進出口貿易”等行業用語。
(五)放寬臺商投資企業出資方式。除貨幣、實物出資方式之外,鼓勵以專利、非專利技術等智慧財産權出資設立臺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明確禁止者除外),非貨幣出資額最高可佔註冊資本的70%。支援臺商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未分配利潤等轉增為註冊資本;允許臺商以在大陸境內投資企業的清算、股權轉讓、先行回收投資、減資等所得的貨幣資金在境內再投資。
(六)放寬臺商投資企業出資到位期限。對已繳付首期註冊資本,無違法記錄,因資金暫時緊張無法按時出資的臺商投資企業申請延長出資期限的,經審批部門批准,及時為其辦理出資期限變更登記。新辦臺商投資企業成立後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後又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經臺商投資企業申請,允許其延期6個月開業。
(七)允許臺商投資企業委託出資。臺商投資企業以委託方式出資的,只要提供投資方(委託方)與被委託方雙方確認的委託書,並經外匯管理部門確認和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可視為投資方的自有資金出資。
(八)放寬臺灣地區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手續。臺灣地區自然人投資者來津投資,允許其憑臺胞證、入境手續等有關身份證明或經市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確認的投資主體自然人資格證明等有效材料直接辦理審批登記,無需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
(九)放寬臺資生産性企業住所與生産經營場所限制。只要不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業,其住所與生産經營場所在同一區縣的,允許企業住所與生産經營場所分離而不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手續。工商部門在其營業執照正副本“住所”欄下方同時註明“生産經營場所”的具體地址。
(十)放寬臺商投資企業住所登記條件。住所證明不能提交房産證的,可提交能夠證明房屋産權歸屬的其他證明材料。如: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村民委員會等出具的住所證明即可。
(十一)放寬對臺資籌建項目營業執照的發放。對必須具備生産經營條件才能取得許可證或資質證的,可在提交立項批准文件並經審批機關批准後,發給營業執照,允許其開展前期建設工作。待企業取得相關許可證後,再申請核準相應的經營範圍,確認其生産經營資格。
(十二)放寬臺商投資企業集團登記條件。臺商投資企業母公司註冊資本達到2000萬元人民幣,母子公司註冊資本總額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且擁有3個以上子公司的,允許其申請設立企業集團。從事電子、生物、高新科技以及從事服務業、農業産業化經營的企業,其母公司註冊資本放寬到1000萬元人民幣,母子公司註冊資本總額放寬到2000萬元人民幣,且擁有3個以上子公司。
(十三)放寬臺商投資企業經營範圍核定。對《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未包含的新興服務業項目,可根據臺商投資企業申請並參照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靈活核定能體現其行業和服務特點的經營範圍。
(十四)鼓勵和支援臺商重點投向我市優勢産業、戰略性新興産業以及高科技製造業、現代農業、現代服務業、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資源保護領域,促進我市産業優化升級。
(十五)簡化臺商投資連鎖經營門店登記程式。除有專項規定需審批者外,臺資服務業企業設立連鎖經營門店可持總部的連鎖經營相關文件和登記材料,直接到門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十六)允許臺灣居民在我市申辦個體工商戶。具體規定參照港澳居民在內地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各有關政策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