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項目、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申辦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書的審核轉報

時間:2012-09-20 14:02   來源:江西省政府

  一、辦理依據

  (1)《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第二章進口設備免稅的管理第一條規定: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許可權、程式,仍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限額以上項目,由國家計委或國家經貿委分別審批。限額以下項目,由國務院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和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審批,但外商投資項目須按《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審批。審批機構在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對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或者《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産業、産品和技術目錄》的項目,或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按統一格式出具確認書。限額以下項目,應按項目投資性質,將確認書隨可行性研究報告分別報國家計委或國家經貿委備案。對違反規定審批的單位,要嚴肅處理。

  (2)《關於落實國務院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計規劃[1998]250號)第四條規定:對外商投資項目,國務院授權的有項目審批許可權的單位,在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必須嚴格按《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進行審批,對屬於外商投資進口設備免稅的項目,由項目審批單位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中明確,同時,附項目確認書。第八條規定: 限額以下項目的項目確認書,由國務院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和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等的項目審批單位出具,不得層層下放。

  (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辦理外商投資項目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外資[2006]316號)第一章第二條規定: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項目確認書;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由省級(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委)出具項目確認書。第一章第三條規定:按照《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精神,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不再承擔外資項目的核準職能,也不再辦理國家鼓勵發展的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事項,其免稅確認書按前項規定改由國家或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辦理。第二章第二條規定:省級發展改革委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申請之前,應對項目單位、項目投資總額、項目用匯額、項目執行年限、項目進口設備清單、項目適用産業政策條目等進行初審,並在書面申請中明確初審意見。第四章第一條: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委參照本通知制定項目確認書辦理的具體辦法。

  (4)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辦理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確認書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外資[2006]408號)第一條規定:屬國務院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的國外貸款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出具項目確認書。地方審批、核準或備案的國外貸款項目,由省級(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負責出具項目確認書。第二條規定: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項目確認書的國外貸款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委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申請。第三條規定:省級發展改革委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出具項目確認書,並同時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外資司。第五條規定:已由省級發展改革委出具的項目確認書,在項目執行中確需變更項目單位名稱、用匯額、執行年限等主要事項的,須由項目單位提出變更申請,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出具同意變更的證明,並同時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外資司。

  二、進口設備免稅的範圍

  (1)對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鼓勵類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比照上款執行,即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對符合《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2004年修訂)》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3)對已設立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産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五類企業)技術改造,在原批准的生産經營範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産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國內不能生産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設備應是不屬於《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商品。

  (4)國家規定其他與項目有關的免稅進口商品。

  三、辦理程式及時限

  (1)符合申請條件的單位,將相應材料準備齊全,向所在縣(市、區)發改委提出申請報告,再由縣(市、區)發改委向吉安市發改委提出申請;市直單位項目直接向吉安市發改委提出申請報告。

  (2)市發改委原則上在收到完整無誤的申報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作出初審意見。

  (3)項目單位得到市發改委初審意見後,原則上自行到省發改委利用外資處申請辦理項目確認書。

  四、申請辦理項目確認書材料要求

  (1)項目申請報告一式二份。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①項目名稱、經營期限、投資方基本情況;②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及産品,採用的主要技術和工藝,産品目標市場,計劃用工人數;③項目建設地點,對土地、水、能源等資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④環境影響評價;⑤涉及公共産品或服務的價格;⑥項目總投資、註冊資本及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及融資方案,需要進口設備及金額。

  (2)縣(市、區)發改委出具的申請辦理退稅確認書的請示(應明確涵蓋項目名稱、單位、核準部門、核準文號、投資總額及構成、用匯額、項目內容、項目建設執行年限以及所符合的産業政策條目等要點)。

  (3)項目進口設備清單一式五份(格式見市發改委網站中辦事指南欄)。

  (4)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文件(國家只審批項目建議書的項目,需同時附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或複印件;授權或委託審批的項目,另附授權或委託函覆印件)。

  (5)包括進口設備清單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6)項目法人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複印件(標注"與原件一致"字樣並加蓋項目單位公章)。

  (7)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還需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批復文件,進口設備中標通知書,項目單位與國內銀行簽訂的外國政府貸款轉貸協議,其中外國政府貸款項目須附項目商務合同。

  (8)其他需要説明或提供的材料。

  注: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中未明確項目法人單位,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生項目法人單位、建設地點變化等重大變更的,應到原項目批復主辦單位申請辦理項目補充批復後,再申請辦理免稅確認書。

  五、確認書變更需審核的材料

  (1)縣(市、區)發改委報送的申請變更免稅確認書的請示(市直單位項目直接向市發改委報送)。

  (2)已出具的免稅確認書複印件。

  (3)調整事項的前後對比表及有關説明材料(格式見市發改委網站中辦事指南欄)。

  注:無特殊原因,原則上不辦理免稅確認書變更。

  辦理部門:吉安市發改委財外科 

  聯 係 人:張曉輝   黎小將

  聯繫電話:8225391 

編輯: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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