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出臺的《意見》,在支援臺商投資向更寬領域拓展、支援臺資金融機構發展和臺資企業融資、支援臺資企業轉型升級和自主創新、支援臺商聚集開發或參與建設産業園區、支援開展對台貿易和臺企貿易活動、支援山東企業赴臺投資和交流合作、優化臺商投資經營和生活環境等七個方面具體提出了22條政策措施。主要特點有:
(一)涉及領域寬廣,優惠幅度加大。《意見》對涉及農産品加工業、節能環保産業、先進製造業、高新技術産業、金融業、文化産業、外貿進出口相關業務等10余個産業合作領域,都提出了具體的支援政策和優惠措施,並鼓勵臺商參與山東基礎設施和重大項目建設、參與“藍黃”兩大國家發展戰略實施、參與“四新一海”(即新能源、新材料、新醫藥、新資訊和海洋開發及高端裝備製造)等領域的新型工業化發展,為臺商在山東投資發展,擴大魯臺經貿合作開闢了廣闊的前景。《意見》還特別針對臺資小型微利企業和來魯發展的臺灣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專門制定了財稅扶持政策,進行充分讓利。《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在經營準入、爭取科技獎勵支援、農業專案扶持等方面,臺資企業與內資企業的同等或優先地位,提高和加大了各類補貼、稅費的優惠數額和幅度。如對在山東新設立的總部性臺資金融機構,省級給予500-10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對區域性管理總部,省級按照實收資本額的1%給予開辦補助,獎勵資金最高限額500萬元,對在各縣(市、區)設立分行、中心分行或分公司,在農村增設分支機構網點的,都有明確的補助金額;對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性服務企業,對臺資企業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研發費用及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都規定了相關優惠稅率和減免額度,有利於臺資企業向高新技術領域轉型發展。
(二)多項措施並舉,注重政策實效。《意見》綜合運用了政策引導、稅費優惠、市場調節、部門服務等多種手段和方式,為魯臺合作發展提供便利優惠,特別是將通過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機制配套建設,最大程度地把為臺商在註冊、通關、招工、融資、行銷方面提供的便利落到實處,使各項優惠政策真正讓臺商能找得著,用得上。如在臺資企業相對集中的地區,建立臺資企業登記註冊綠色通道,設立專門窗口,為臺商投資提供政策諮詢、投資指導、受理核準等高效服務;通過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優先推薦實施“綠色通道”和“直通放行”制度,加快企業貨物、設備和資金的週轉效率;通過實施“陽光培訓工程”保障臺資農業生産加工企業的用工需求;臺資企業可通過參與我省農村流通網路、農産品流通體系和“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開拓內需市場和鄉鎮行銷渠道;臺資企業和省內臺協會可牽頭參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和創業投資機構,為中小臺資企業切實解決融資難問題提供了又一條快捷通道,也填補了山東在臺資企業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等方面的政策空白;《意見》同時規定,山東省政府將每年召開全省臺商懇談會,完善臺商臺胞權益保障聯席會議機制,聽取和辦理臺商提出的意見建議。
(三)突出合作熱點,彰顯山東特色。為鼓勵和支援臺商臺企抓住山東經濟社會發展機遇,在“四新一海”等産業領域加快發展,實現魯臺在兩岸交流的更深層次、更廣領域先行先試,推動魯臺經貿雙向交流合作常態化、機制化,這次出臺的《意見》既涉及並突出了兩岸共同關心的金融合作、經貿雙向合作、現代農業合作等經濟熱點,又根據山東經濟社會發展的特點特色,圍繞山東在實施“藍黃”國家戰略、培育戰略性新興産業、節能環保、文化産業、醫療機構改革發展等領域的重大戰略機遇,對魯臺經貿合作進行了政策引導。如優先支援臺資企業開辦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並給予稅費優惠;凡允許國內非公有制企業經營,凡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未禁止非公有經濟經營的文化産業項目,全部對臺資企業放開,並給予優先辦理和優惠;高新技術臺資企業除享受稅費優惠外,生産的高新技術産品還將納入政府採購目錄,優先採購;支援臺資企業在山東舉辦醫療衛生機構,通過獨資、合資、合作形式舉辦養老機構,並給予各項便利;通過建立對臺投資項目資訊庫,加強與臺灣相關部門、商會、仲介組織合作,並對赴臺投資項目通過專項資金進行支援,加快推動魯資入島,最大可能地促成魯臺企業同業間的雙向交流合作。《意見》還著力強調魯臺在重點區域、重點項目、重點園區的合作,在濰坊加快建設齊魯臺灣城,使之成為兩岸産業合作示範區,並依託山東42個臺灣各類園區和各級開發區,鼓勵園區形成臺企聚集發展,輻射效應明顯的合作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