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支援臺資企業發展擴大魯臺
經貿合作的意見》分工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支援臺資企業發展擴大魯臺經貿合作的意見》(魯政辦發〔2012〕64號),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現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一、主要任務分解及分工
根據魯政辦發〔2012〕64號文件內容,由省直有關部門、單位及相關市負責組織實施的任務,共45項。
(一)支援臺商投資向更寬領域拓展(12項)
1、臺資企業在山東省設立地區性總部或研發中心等功能性機構,經認定後按有關政策給予相應獎勵。(省商務廳、省財政廳)
2、生産銷售資源綜合利用産品,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免征、減徵或即徵即退等優惠政策。(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經濟和資訊化委)
3、對臺資企業開辦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征收企業增值稅。(省國稅局、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發展改革委)
4、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購置並實際使用規定範圍內專用設備,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省國稅局、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發展改革委)
5、支援臺資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和重大工程建設,同等條件下對臺資企業優先,企業從事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省國稅局、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發展改革委)
6、文化創新型和文化高新技術臺資企業,可享受省級高新技術開發項目政策,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可享受省市各級文化産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援。(省委宣傳部、省財政廳、省科技廳)
7、經認定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8、放寬臺商投資未禁止文化産業的企業名稱核準條件,生産性文化企業註冊資本可按法定最低限額執行。凡允許國內非公有企業經營的文化産業項目,凡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未禁止非公有經濟經營的文化産業項目,都允許臺資企業經營。(省工商局)
9、商業銀行對符合信貸條件的臺資文化企業,可在國家允許的貸款利率浮動幅度內給予利率優惠。(各商業銀行)
10、對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臺資企業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産的軟體産品,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産的動漫軟體,符合相關條件的,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省國稅局、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經濟和資訊化委)
11、臺資企業在山東舉辦醫療衛生機構的,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對其中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按規定享受稅收減免,對其自産自用的製劑,免征增值稅;對其中符合條件的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産自用的製劑,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增值稅。(省衛生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12、允許臺胞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在山東舉辦養老機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享受有關補貼和價格優惠。(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二)支援臺資金融機構發展和臺資企業融資(7項)
13、對新設立的總部性臺資金融機構,省級給予500—1000萬元的一次性開辦補助;對區域性管理總部,省級按照實收資本額的1%給予開辦補助費,獎勵資金最高限額為500萬元;對在我省各市、縣(市、區)設立分行、中心分(支)行或分公司的金融機構,省級給予10—70萬元的開辦補助;對在農村增設分支機構或網點的,省級分別給予10—30萬元的開辦補助。(省財政廳、省金融辦、山東銀監局、山東證監局、山東保監局)
14、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積極推動成立魯臺合資銀行及其他各類金融機構。(省金融辦、省臺辦、山東銀監局、山東證監局、山東保監局)
15、臺資企業來我省設立創業投資機構的,省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優先給予支援。(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中小企業局)
16、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或由省內臺協會牽頭組織有條件的臺資企業,參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和創業投資機構。(省金融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臺辦)
17、對符合條件的臺資參股小額貸款公司,在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涉農貸款增量獎勵等方面予以優先安排。(省財政廳、省金融辦、山東銀監局)
18、支援省內融資性擔保公司為臺資企業提供擔保服務。加大對臺資企業融資支援力度,優化對臺商的金融服務。(省金融辦、山東銀監局、山東證監局、山東保監局)
19、支援有條件的臺資企業上市發行股票。對擬上市的臺資企業,省級專項資金給予重點支援。(省金融辦、省財政廳、省統計局)
(三)支援臺資企業轉型升級和自主創新(5項)
20、臺資企業享受國家及山東省有關推動企業轉型升級的各項政策和服務。利用省級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扶持資金、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等扶持資金,對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給予扶持。臺資企業申請有關政策扶持資金,申請程式和支援條件與內資企業相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經濟和資訊化委)
21、凡符合相關政策進行轉型升級的臺資企業,可爭取省級科技計劃、科技經費、創新平臺和科技獎勵支援。(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22、鼓勵臺資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經認定後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減按15%的優惠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臺資企業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按照無形資産的150%攤銷;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23、對臺資企業生産的高新技術産品等納入政府採購目錄,對列入國家節能、環境標誌産品清單的優先採購。(省財政廳、省科技廳)
24、對符合條件的省內臺資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2015年年底前,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省國稅局、省財政廳、省地稅局)
(四)支援臺商集聚開發或參與建設産業園區(5項)
25、支援臺商依託省內開發區合作建設臺灣産業園區。支援在濰坊建設齊魯臺灣城,按照魯臺“共同規劃、共同開發、共同經營、共同管理、共同受益”的原則,建設以臺商服務中心、兩岸交流中心、産業合作發展中心、産品展示展銷中心、政策機制實驗中心為主要內容的兩岸産業合作示範區。(濰坊市政府、省臺辦,各有關部門、單位)
26、支援臺商參與臺灣農民創業園、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我省現代農業示範區建設,對園區內獲得國家級和省級認定的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優先享受省級農業産業化資金扶持。(省農業廳、省臺辦、省財政廳)
27、對園區內臺灣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開展農業項目建設,享受與我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同等的財政扶持政策。(省農業廳、省臺辦、省財政廳)
28、支援臺資企業在現代農業示範區建設生産加工基地,通過實施陽光培訓工程保障其用工需求。(省農業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有關院校)
29、優先推薦臺資企業申報國家和省級農業産業化重點龍頭企業,享受財政貸款貼息扶持。(省農業廳、省財政廳)
(五)支援開展對台貿易和臺企貿易活動(6項)
30、擴大臺灣先進技術及設備、關鍵零部件和原材料進口,擴大臺灣農産品進口。鼓勵省內商業企業經營代理臺灣品牌消費品,組織企業赴臺定向對接採購。(省商務廳、山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有關部門、單位、企業)
31、支援在魯臺商外貿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提高境內外展會的攤位分配、展品運費資助比例。(省商務廳、省財政廳)
32、完善海峽兩岸(青島)農産品交易物流中心功能,對入駐臺商場地租賃費實行相關優惠政策。(青島市政府、省商務廳、省臺辦、省農業廳)
33、支援臺資企業參與我省農村流通網路、農産品流通體系和“萬村千鄉市場工程”建設,並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給予資金補助。(省商務廳、省財政廳)
34、支援和幫助臺資企業利用直航口岸開展加工貿易,對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優先推薦實施“綠色通道”和“直通放行”制度。(山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青島海關、濟南海關)
35、加快臺資企業出口退(免)稅進度,確保將應退稅款及時退付給企業。對臺資企業外購的貨物,符合視同自産産品條件的可辦理退(免)稅,不符合的可申請免稅;對生産週期1年以上的交通運輸工具和機器設備,符合條件的實行在貨物出口前先行退(免)稅政策。(省國稅局)
(六)支援山東企業赴臺投資和交流合作(3項)
36、落實《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支援山東企業赴臺投資和設立分支機構,與臺企聯合拓展國際市場。通過國家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和山東省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對赴臺投資項目前期費用、境外人員和境外投資保險費、項目貸款貼息等予以支援。(省商務廳、省財政廳)
37、加強與臺灣相關部門、商會、仲介組織的合作,舉辦研討會、展覽會、交流會及企業互訪,增進雙方交流合作。(省臺辦、省商務廳、省貿促會、省工商聯,各市、各有關部門單位)
38、加快建立對臺投資項目資訊庫,開展人才培訓,提供專家諮詢,搭建對臺投資合作服務平臺。(省商務廳、省臺辦、省經濟和資訊化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七)優化臺商投資經營和生活環境(7項)
39、進一步改善對臺資企業服務。在臺資企業相對集中的地區,建立臺資企業登記註冊綠色通道,為臺商投資提供政策諮詢、投資指導、受理核準等高效便捷服務,並在標準、認證、産品檢驗、設備檢測等方面提供優惠服務。(省工商局、省品質技術監督局)
40、按規定落實臺資企業用工補貼政策。對臺資企業新錄用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與企業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到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崗前就業技能培訓的,按規定對企業給予定額職業培訓補貼;對臺資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認定為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的臺資企業吸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按規定給予企業就業見習補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41、對臺資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招用失業人員的,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42、爭取國家有關部門協調臺灣方面,優化調整和增加山東赴臺航班航線,方便臺商往來。(省臺辦、省口岸辦、山東航空公司、有關市)
43、進一步優化臺胞生活環境。在山東省各地定點醫院普遍開設臺胞就醫“綠色通道”,為臺胞提供便捷優質的醫療服務。(省臺辦、省衛生廳)
44、臺商子女在山東省內就學的,與當地學生享受同等待遇。(省教育廳、省臺辦)
45、完善與臺資企業聯繫制度,省政府每年召開臺商懇談會,聽取臺商意見建議。完善臺商臺胞權益保障聯席會議機制,切實維護臺商臺胞合法權益。(省臺辦)
二、工作要求
(一)各市、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魯政辦發〔2012〕64號的學習貫徹落實,逐條掌握其內涵,真正做到明瞭政策、明確重點、落實措施,推動魯臺經貿合作的深入發展,促進我省經濟文化強省建設,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做出新貢獻。
(二)根據分工方案,每項工作任務中責任單位名稱標為黑体字的為牽頭負責單位,其他為主要負責單位。牽頭單位對分工任務負總責,並抓好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工作。主要負責單位要根據各自職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好所承擔的工作任務。
(三)要認真落實分工的各項任務,任務分工中屬於原則要求的,要認真調查研究,提出加強和推進相關工作的具體意見和措施;屬於制度建設、機制建設的,要儘快研究、規範相關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必要時應由牽頭單位組織召開協調會議;屬於具體政策規定的,要嚴格貫徹執行,確保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