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從2008年1月1日起對糧食制粉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
經國務院批准,我國從2008年1月1日起對小麥粉、玉米粉、大米粉等糧食制粉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三種商品共涉及11個8位稅則號,其中新增的配額許可證管理8位稅則號10個,原已在玉米項下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此次歸入玉米粉項下管理的8位稅則號1個。對2007年12月31日前已簽訂、將在2008年6月30日前執行且確實無法調整的糧食制粉出口合同,企業可通過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上報商務部。
商務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説,近期以來,國際糧價不斷攀升,我國糧食制粉出口快速增長。為適度調整出口規模,避免影響國內供應,以穩定當前國內糧價,確保國內糧食安全,我國決定對糧食制粉出口政策做出上述調整。此項政策係臨時政策,是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的,實施期限視國內相關市場供需變化情況而定。該項政策是繼今年12月20日取消糧食及其制粉出口退稅和2008年1月1日實施加徵臨時關稅之後,為穩定國內糧價、確保國內糧食安全而採取的另一項重要措施。商務部有關負責人指出,今年我國糧食連續四年豐收,供需總量基本平衡,國內糧食市場運作總體平穩,從長遠來看,我國完全有能力保持國內糧食市場的穩定和人民生活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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