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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保護和促進臺灣同胞投資條例》(全文)

2012-10-24 11:00     來源:台灣網     編輯:王思羽

  江蘇省保護和促進臺灣同胞投資條例

  (2012年9月26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鼓勵臺灣同胞在本省投資,促進江蘇與臺灣兩地經濟合作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臺灣地區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臺灣同胞投資者)在本省投資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的人身權、財産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和損害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和投資收益。

  臺灣同胞投資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改善投資環境,提供有效服務,保障臺灣同胞投資者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事機構負責臺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的組織、指導、管理、協調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臺灣同胞投資和投資保障的服務、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和臺灣同胞投資集中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臺灣同胞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臺灣同胞投資權益保障的重大問題。臺灣同胞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由有關部門組成,其日常工作由同級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事機構承擔。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在臺灣同胞投資集中的開發(園)區設立為臺灣同胞投資者服務的機構。

  第七條 臺灣同胞投資集中的設區的市、縣(市、區)可以依法成立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臺灣事務辦事機構應當依法為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開展活動做好服務工作和業務指導。

  第八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在本省投資設立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應當提交有效身份證明等文件,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有關審批、登記機關應當將審批、登記設立的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有關資訊及時告知臺灣事務辦事機構。

  第九條 實際出資人與登記出資人不一致,作為實際出資人的臺灣同胞投資者請求確認其為出資人身份的,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請,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在本省可以依法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全部資本由其投資的企業,也可以採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投資形式。

  臺灣同胞投資者在本省可以依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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