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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降低部分建設項目收費標準並規範行為

2011-03-29 15:50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編輯:程軼文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部分建設項目

  收費標準規範收費行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1]534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重要批示和全國糾風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優化企業發展環境,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決定適當降低部分建設項目收費標準,規範收費行為。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轉讓手續費,減免保障性住房租賃手續費。經批准設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記機構在辦理房屋交易手續時,限價商品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轉讓手續費應在原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規範住房交易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121號)規定收費標準的基礎上減半收取,即執行與經濟適用住房相同的收費標準;因繼承、遺贈、婚姻關係共有發生的住房轉讓免收住房轉讓手續費;依法進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賃行為免收租賃手續費;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續費。

  二、規範並降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費。各地應加強施工圖設計審查收費管理,經認定設立的施工圖審查機構,承接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業務收取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費,以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為基準計費的,其收費標準應不高於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的6.5%;以工程概(預)算投資額比率計費的,其收費標準應不高於工程概(預)算投資額的2‰;按照建築面積計費的,其收費標準應不高於2元/平方米。具體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不高於上述上限的範圍內確定。各地現行收費標準低於收費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標準。

  三、降低部分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諮詢收費標準。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對估算投資額100億元以下的農業、林業、漁業、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險廢物集中處置)、房地産、倉儲(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險品的除外)、煙草、郵電、廣播電視、電子配件組裝、社會事業與服務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收費,應在原國家計委、國家環保總局《關於規範環境影響諮詢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 [2002)125號)規定的收費標準基礎上下調20%收取;上述行業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收費維持現行標準不變。環境影響評價收費標準中不包括獲取相關經濟、社會、水文、氣象、環境現狀等基礎數據的費用。

  四、降低中標金額在5億元以上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標準,並設置收費上限。貨物、服務、工程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差額費率:中標金額在5—10億元的為0.035%;10—50億元的為0.008%;50—100億元為0.006%;100億元以上為0.004%。貨物、服務、工程一次招標(完成一次招標投標全流程)代理服務費最高限額分別為350萬元、300萬元和450萬元,並按各標段中標金額比例計算各標段招標代理服務費。

  中標金額在5億元以下的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基準價仍按原國家計委《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2002]1980號,以下簡稱《辦法》)附件規定執行。按《辦法》附件規定計算的收費額為招標代理服務全過程的收費基準價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單、工程標底或工程招標控制價的編制費用。

  五、適當擴大工程勘察設計和工程監理收費的市場調節價範圍。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總投資估算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1000萬元及以上的建設項目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仍按原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發佈〈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計價格[2002]10號)規定執行。

  工程監理收費,對依法必須實行監理的計費額在1000萬元及以上的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按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670號)規定執行;其他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收費和其他階段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六、各地應進一步加大對建設項目及各類涉房收費項目的清理規範力度。要嚴禁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職責過程中,擅自或變相收取相關審查費、服務費,對自願或依法必須進行的技術服務,應由項目開發經營單位自主選擇服務機構,相關機構不得利用行政權力強制或變相強制項目開發經營單位接受指定服務並強制收取費用。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執行。現行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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