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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關於規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0-08-13 09:28     來源:銀監會     編輯:張蕾

  中國銀監會關於規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監發〔2010〕72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

  為促進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理財合作業務規範、健康發展,有效防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風險,現將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將客戶理財資金委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並按照信託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上述客戶包括個人客戶(包括私人銀行客戶)和機構客戶。

  商業銀行代為推介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産品不在本通知規範範圍之內。

  二、信託公司在開展銀信理財合作業務過程中,應堅持自主管理原則,嚴格履行項目選擇、盡職調查、投資決策、後續管理等主要職責,不得開展通道類業務。

  三、信託公司開展銀信理財合作業務,信託産品期限均不得低於一年。

  四、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開展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應遵守以下原則:

  (一)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對信託公司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實行餘額比例管理,即融資類業務餘額佔銀信理財合作業務餘額的比例不得高於30%。上述比例已超標的信託公司應立即停止開展該項業務,直至達到規定比例要求。

  (二)信託公司信託産品均不得設計為開放式。上述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包括但不限于信託貸款、受讓信貸或票據資産、附加回購或回購選擇權的投資、股票質押融資等類資産證券化業務。

  五、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開展投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其資金原則上不得投資于非上市公司股權。

  六、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開展銀信理財合作業務,信託資金同時用於融資類和投資類業務的,該信託業務總額應納入本通知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考核比例範圍。

  七、對本通知發佈以前約定和發生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要求將表外資産在今、明兩年轉入表內,並按照150%的撥備覆蓋率要求計提撥備,同時大型銀行應按照11.5%、中小銀行按照10%的資本充足率要求計提資本。

  (二)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應切實加強對存續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的後續管理,及時做好風險處置預案和到期兌付安排。

  (三)對設計為開放式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類、融資類或含融資類業務的銀行理財産品和信託公司信託産品,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停止接受新的資金申購,並妥善處理後續事宜。

  八、鼓勵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探索業務合作科學模式和領域。信託公司的理財要積極落實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引導資金投向有效益的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生物醫藥、資訊網路、高端製造産業等新興産業,為經濟發展模式轉型和産業結構調整做出積極貢獻。

  九、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及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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