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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總局修改汽車召回制度 拒召回可罰一半車款

2010-07-07 10:36     來源:羊城晚報     編輯:張蕾

以往汽車企業不履行召回義務,處罰金額最高只有3萬元。

  國家質檢總局日前發佈消息,《汽車産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徵求意見稿已出臺,新條例以2004年出臺的《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為基礎修改。草案規定,國産、進口車生産商將統一遵此條例。相比舊規,新規加大了處罰力度,生産者故意隱瞞汽車産品缺陷,或生産者未按主管部門責令召回等多種行為,將被追刑責,最高處以産品貨值金額50%的罰款。

  據了解,新條例目前正在修改當中,有望在今年底前獲得批復。

  純進口車納入召回範圍

  徵求意見稿規定了該條例的適用範圍,即在中國境內生産、進口、銷售的汽車産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同時,徵求意見稿解釋,本條例所稱的生産者,指在中國境內註冊,製造、組裝汽車産品並以其名義頒發産品合格證的企業,以及將製造、組裝的汽車産品已經銷售到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汽車産品的進口商或者境外生産者在境內的代理商視為生産者。也就是説,該條例將在中國市場銷售的外國企業納入到監督管理範圍內,與國內企業一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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