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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通過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

2010-01-04 10:54     來源:環境保護部     編輯:張蕾

  環境保護部部長周生賢30日主持召開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修訂草案)》、《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和《地方環境品質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備案管理辦法(修訂草案)》。

  會議認為,《大氣污染防治法》自1987年實施以來,對於推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能源消費不斷攀升,大氣環境管理工作面臨著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有必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現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進行修訂。修訂後《大氣污染防治法》共八章132條,其內容進一步確立了大氣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則,創設了大氣污染區域聯防聯控機制和監督考核機制,完善了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調整了機動車船污染防治的思路,加強了對溫室氣體排放的控制,強化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會議決定,《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會議認為,為進一步規範環境行政處罰工作,更好地監督和保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有必要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基層環保部門執法實踐需要,對現行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進行修訂。修訂草案對環保行政處罰的種類設定、實施主體、管轄許可權、決定程式、執行程式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會議決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修訂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發佈實施。

  會議認為,現行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對防止和減少新化學物質的無序使用和環境污染,控制環境風險,保障環境安全和人體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近年來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新化學物質管理面臨越來越大的壓力與挑戰,對現行《辦法》進行修訂十分必要。修訂草案新增了3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設定了低量申報和科學備案申報類型,二是評估後劃分新化學物質管理類別,三是對不同管理類別的新化學物質實施分類風險控制和監督管理。會議決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修訂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發佈實施。

  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地方環境品質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備案管理辦法(修訂草案)》。會議決定,該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發佈實施。

  環境保護部副部長張力軍、吳曉青、周建,紀檢組長傅雯娟,黨組成員胡保林,總工程師萬本太、核安全總工程師陸新元出席了會議。

  機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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