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明確加強央企對外捐贈管理有關事項
關於加強中央企業對外捐贈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資發評價[2009]317號
各中央企業:
近年來,中央企業認真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國家救災、扶危濟困等救助活動,有效推動了我國公益事業發展。為進一步規範中央企業對外捐贈行為,維護國有股東權益,引導中央企業正確履行社會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中央企業對外捐贈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外捐贈行為規範管理。隨著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企業對外捐贈支出的範圍和規模不斷擴大,各中央企業要加強對外捐贈事項的管理,認真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救助捐贈活動,規範對外捐贈行為,有效維護股東權益。集團總部應當制訂和完善對外捐贈管理制度,對集團所屬各級子企業對外捐贈行為實行統一管理,明確對外捐贈事項的管理部門,落實管理責任,規範內部審批程式,細化對外捐贈審核流程;要根據自身經營實力和承受能力,明確規定對外捐贈支出範圍,合理確定集團總部及各級子企業對外捐贈支出限額和許可權;應將日常對外捐贈支出納入預算管理體系,細化捐贈項目和規模,嚴格控制預算外捐贈支出,確保對外捐贈行為規範操作。
二、規範界定對外捐贈範圍。企業對外捐贈範圍為:向受災地區、定點扶貧地區、定點援助地區或者困難的社會弱勢群體的救濟性捐贈,向教科文衛體事業和環境保護及節能減排等社會公益事業的公益性捐贈,以及社會公共福利事業的其他捐贈等。各中央企業用於對外捐贈的資産應當權屬清晰、權責明確,應為企業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産,包括現金資産和實物資産等,不具處分權的財産或者不合格産品不得用於對外捐贈。中央企業經營者或者其他職工不得將企業擁有的資産以個人名義對外捐贈。除國家有特殊規定的捐贈項目之外,中央企業對外捐贈應當通過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贈的慈善機構、其他公益性機構或政府部門進行。對於有關社會機構、團體的攤派性捐贈,企業應當依法拒絕。企業對外捐贈應當誠實守信,嚴禁各類虛假宣傳或許諾行為。
三、合理確定對外捐贈規模。各中央企業對外捐贈應當充分考慮自身經營規模、盈利能力、負債水準、現金流量等財務承受能力,堅持量力而行原則,合理確定對外捐贈支出規模和標準。中央企業對外捐贈支出規模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內部制度規定的最高限額;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負債水準偏高、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為負數或者大幅減少的企業,對外捐贈規模應當進行相應壓縮;資不抵債、經營虧損或者捐贈行為影響正常生産經營的企業,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安排對外捐贈支出。
四、嚴格捐贈審批程式。各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對外捐贈的審批管理,嚴格內部決策程式,規範審批流程。企業每年安排的對外捐贈預算支出應當經過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批准同意。對外捐贈應當由集團總部統一管理,所屬各級子企業未經集團總部批准或備案不得擅自對外捐贈。對於內部制度規定限額內並納入預算範圍的對外捐贈事項,企業捐贈管理部門應當在支出發生時逐筆審核,並嚴格履行內部審批程式;對於因重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需要超出預算規定範圍的對外捐贈事項,企業應當提交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專題審議,並履行相應預算追加審批程式。
五、建立備案管理制度。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對外捐贈事項實行備案管理制度。以下情況應當專項報國資委(評價局)備案,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監事會:
(一)各中央企業應當結合本通知要求,對本企業對外捐贈管理制度進行修訂或完善,並於2009年12月31日前報國資委備案。以後年度需要對管理流程、支出限額等關鍵因素進行調整的,應當對管理制度進行修改完善,並及時報國資委備案。
(二)中央企業對外捐贈支出應當納入企業年度預算管理,並形成專項報告,對全年對外捐贈預算支出項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規模等預算安排作出詳細説明,並對上年捐贈的實施情況及捐贈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總結。中央企業對外捐贈預算專項報告隨年度財務預算報告報送國資委。
(三)中央企業捐贈行為實際發生時捐贈項目超過以下標準的,應當報國資委備案同意後實施:凈資産(指集團上年末合併凈資産,下同)小于100億元的企業,捐贈項目超過100萬元的;凈資産在100億元至500億元的企業,捐贈項目超過500萬元的;凈資産大於500億元的企業,捐贈項目超過1000萬元的。
(四)對於突發性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項超出預算範圍需要緊急安排對外捐贈支出,不論金額大小,中央企業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式之後,及時逐筆向國資委備案。
六、加強監督檢查。各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對外捐贈事項的財務監督工作,在實際發生對外捐贈支出後,應當規範賬務處理,並將有關支出情況向社會公開。企業應當重視對外捐贈項目實施效果的後續跟蹤,有條件的企業,應當組織對重大捐贈項目進行現場檢查或審計,督促受益對象發揮捐贈的最大效益。企業應當通過紀檢監察、內部審計、仲介機構審計等多種渠道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及時搜尋企業在制度建設、工作組織、決策程式、預算安排、項目實施和財務處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認真整改。派駐企業的監事會應當將企業對外捐贈管理與實施情況納入監督檢查範圍。國資委將不定期組織對企業捐贈管理情況進行抽查,對制度不健全、未按規定程式決策、未及時向國資委報備等不規範行為,督促企業及時整改;對在對外捐贈過程中存在營私舞弊、濫用職權、轉移國有資産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予以依法處理。
各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對外捐贈管理工作,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堅持量力而行原則,完善制度,嚴格程式,規範管理,切實有效維護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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