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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對原産于韓國LG化學進口雙酚A的復審裁定

2009-12-15 09:30     來源:商務部     編輯:張蕾

  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108號

  關於原産于韓國(株)LG化學進口雙酚A的期中復審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7年8月29日發佈2007年第68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徵收反傾銷稅。

  2008年9月28日,韓國(株)LG化學(LG Chem, Ltd.)就其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向商務部提出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申請。

  商務部經審查認為,申請書提供了傾銷幅度降低的初步證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及《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第六條至第十條要求。2008年12月15日商務部發佈立案公告,決定對韓國(株)LG化學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復審調查。

  復審調查範圍是申請人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和傾銷幅度。復審調查的被調查産品與原反傾銷調查相同,即雙酚A。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072300。該稅則號項下的雙酚A鹽不在本案調查範圍之內。

  商務部對韓國(株)LG化學的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了復審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修改反傾銷稅的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經調查,商務部裁定(株)LG化學(LG Chem, Ltd.)傾銷幅度為4.7%。

  二、徵收反傾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9年12 月15 日起,將原産于韓國(株)LG化學進口雙酚A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4.7%。

  三、徵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09年12 月15 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韓國(株)LG化學的雙酚A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利害關係方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09年12 月15 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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