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等發佈
關於印發《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
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抑制部分行業産能過剩和重復建設引導産業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09〕38號),進一步增強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嚴格土地供應政策,抑制部分行業産能過剩和重復建設,促進産業結構調整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依據國家有關産業政策,我部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共同發佈的《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的基礎上,增補了相關內容。現予以發佈,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本通知的規定適用於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項目。
二、凡列入《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的建設項目或者採用所列工藝技術、裝備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目錄規定條件,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三、凡列入《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的建設項目或者採用所列工藝技術、裝備的建設項目,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一律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四、違反本通知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要依法依規追究有關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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