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企業産品取水定額編制通則》通過審定
10月14日,經過修訂的《工業企業産品取水定額編制通則》國家標準通過了全國工業節水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的審查。這項標準的最大變化是,海水、苦鹹水、礦井水和城鎮污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資源的取用,將成為評價企業是否節水的一項重要參考。
據中國標準化研究院白雪博士介紹,水資源短缺已成為影響我國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我國已于2002年發佈了《工業企業産品取水定額編制通則》國家標準,並根據該通則相繼編制發佈了火力發電、鋼鐵、石油煉製、棉印染、造紙、啤酒、酒精、味精、合成氨、醫藥等10個高用水行業的取水定額國家標準。據國家發改委測算,取水定額系列標準産生了約60億噸的節水效益。但是,我國工業用水的重復利用率仍然不足60%,比國際先進水準低15~25個百分點。鋼鐵、石油、紡織等行業平均的單位産品取水量為國際先進水準的3~5倍。
全國工業節水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供的情況顯示:隨著我國工業節水的全面和深入開展,原有取水定額編制通則中的一些內容已不再適應工業企業用水的新情況。一方面,由於近年來非常規水資源的大量使用,企業的取水構成和用水系統發生了變化,取水定額也發生了變化。某些大量使用非常規水資源的企業,雖然單位産品取水量很小,但按照原標準評價,可能還不是節水企業。另一方面,為配合有關部門擬設立的高用水行業節水準入制度,需要建立科學、合理的工業企業取水定額標準體系。作為該體系中最重要、最基礎的標準,《工業企業産品取水定額編制通則》的修訂非常迫切。
白雪介紹説,修訂後的標準,增加了單位産品非常規水資源取水量的術語和定義以及計算方法,並修訂了單位産品用水量的術語和定義以及計算方法。標準明確了工業生産的非常規水資源是指海水、苦鹹水、礦井水和城鎮污水再生水等,但該項標準並沒有確定非常規水資源取水量的限定值,判定企業是否節水,主要考核依據仍然為常規水資源取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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