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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等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

2009-06-23 10:06     來源:民政部網站     編輯:張方翼

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
民發〔2009〕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衛生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財務局、衛生局、勞動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的精神,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保障困難群眾能夠享受到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工作理念,貫徹落實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有關精神,不斷強化政府責任,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創新機制,加強管理,改進服務,著力解決城鄉困難群眾最關心、最現實、最迫切的基本醫療保障問題,努力實現困難群眾“病有所醫”的目標。
  (二)基本原則:堅持從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實際出發,保障困難群眾基本醫療需求;堅持統籌協調,搞好醫療救助制度與相關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探索建立城鄉一體化的醫療救助制度;堅持突出重點,分類施救,公開便捷,發揮醫療救助的救急救難作用;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大力發展醫療慈善事業。
  (三)目標任務: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築牢醫療保障底線。用3年左右時間,在全國基本建立起資金來源穩定,管理運作規範,救助效果明顯,能夠為困難群眾提供方便、快捷服務的醫療救助制度。
  二、健全制度,滿足困難群眾的基本醫療服務需求
  (一)合理確定救助範圍。在切實將城鄉低保家庭成員和五保戶納入醫療救助範圍的基礎上,逐步將其他經濟困難家庭人員納入醫療救助範圍。其他經濟困難家庭人員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及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具體救助對象界定標準,由地方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本地經濟條件和醫療救助基金籌集情況、困難群眾的支付能力以及基本醫療需求等因素制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二)實行多種方式救助。對城鄉低保家庭成員、五保戶和其他經濟困難家庭人員,要按照有關規定,資助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並對其難以負擔的基本醫療自付費用給予補助。
  (三)完善救助服務內容。要根據救助對象的不同醫療需求,開展醫療救助服務。要堅持以住院救助為主,同時兼顧門診救助。住院救助主要用於幫助解決因病住院救助對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門診救助主要幫助解決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患有常見病、慢性病、需要長期藥物維持治療以及急診、急救的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四)合理制定補助方案。各地要根據當年醫療救助基金總量,科學制定醫療救助補助方案。逐步降低或取消醫療救助的起付線,合理設置封頂線,進一步提高救助對象經相關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補償後需自付的基本醫療費用的救助比例。
  三、簡化程式,充分發揮醫療救助的便民救急作用
  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衛生等部門,鼓勵和推行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結算醫療救助費用的辦法,民政部門可結合實際提供必要的預付資金。對於城鄉低保家庭成員、五保戶等醫療救助對象,憑相關證件或證明材料,到開展即時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由醫療救助支付的,由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結算,救助對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定點醫療機構與民政部門要定期結算。對於申請醫療救助的其他經濟困難人員,或到尚未開展即時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醫療救助對象,當地民政部門要及時受理,並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使困難群眾能夠及時享受到醫療服務。
  救助對象因治療需要轉診至非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應當由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轉診證明,由救助對象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備案。此外,各地要探索屬於救助對象的流動就業人員異地就醫的申報、審批和結算辦法,方便困難群眾就醫。
  各地在簡化醫療救助操作程式的同時,要規範工作流程,完善服務管理,並建立健全醫療救助工作的民主監督機制,及時將醫療救助對象姓名、救助標準、救助金額等向社會公佈,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做到政策公開、資金公開、保障對象公開。
  四、加強配合,做好醫療救助與相關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
  各地在制定醫療救助制度實施方案時,要結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建立,統籌協調,更好地發揮各項制度的整體效能。要按照動態變化,全面準確掌握城鄉低保家庭人數、五保戶和經濟困難家庭人員情況以及醫療服務需求,確定救助對象和救助方式。要通過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部分的補助,使城鄉低保家庭成員和五保戶等經濟困難家庭人員,能夠享有相關基本醫療保障待遇;並幫助解決相關基本醫療保障起付線以下的自付部分。對經相關保障制度補償後個人負擔醫療費用有困難的救助對象,要及時給予醫療救助。
  加強醫療救助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經辦管理方面的銜接,改進各項制度的結算辦法,探索實行“一站式”管理服務,逐步實現不同醫療保障制度間人員資訊、就醫資訊和醫療費用資訊的共用,提高管理服務效率,方便困難群眾。
  五、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強化基金的管理
  (一)多渠道籌集資金。要強化地方政府責任,地方各級財政特別是省級財政要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投入,進一步擴大醫療救助基金規模。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困難地區開展城鄉醫療救助給予補助。各地要動員和發動社會力量,通過慈善和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集資金。
  (二)嚴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縣級財政部門要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設立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辦理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撥付。縣級民政部門要做好醫療救助資金的發放工作。要加強對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在確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結余。基金結余較多的地區,應積極採取措施,逐步降低基金結余率,到2011年,各地累計結余的資金一般應不超過當年籌集基金總額的15%,且要按規定及時結轉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對於結余資金過多的,上級財政、民政部門應根據情況減撥或停撥補助資金。
  六、加強協議監管,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支出
  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實行動態管理。定點醫療機構原則上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確定的範圍內選擇。各級衛生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規範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行為和基本藥物目錄、診療目錄的使用,鼓勵並引導定點醫療機構優先、合理使用國家基本藥物和適宜診療技術,控制醫療費用的不合理增長。民政部門要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協議,明確雙方責任、權利與義務,並嚴格履行。對不按規定目錄用藥、診療以及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不予結算。
  七、加強組織領導,密切配合,確保醫療救助工作順利開展
  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直接關係困難群眾切身利益,是一項重大的民心工程,各地民政、財政、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高度重視,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實。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醫療救助主管部門作用,做好政策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做好醫療救助與社會慈善救助的銜接;財政部門要落實安排救助資金,加強對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衛生部門要做好困難群眾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服務管理工作,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做好困難群眾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分別選擇2-3個醫療救助工作示範點,示範點的選擇要根據各地工作基礎、領導重視程度、財政狀況確定。開展城鄉醫療救助示範工作的地區,要重點探索如何合理確定救助對象,探索切實可行的醫療救助資金支付方式和結算辦法,簡化申請審批程式,與相關保障制度搞好銜接等。各地要充分發揮示範點的引導作用,指導轄區內地方不斷創新發展,強化管理,提高醫療救助工作實效。
  省級民政、財政、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抓好督促落實。工作進展中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上級有關部門。

                             民 政 部
                             財 政 部
                             衛 生 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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