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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完善摩托車準入管理事項

2009-04-02 09:34     來源:工業和資訊化部網站     編輯:張方翼

 關於進一步完善摩托車準入管理事項的通知

工信部産業[2009]1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委、經貿委等工業主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

  《摩托車生産準入管理辦法》及《關於進一步加強摩托車行業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佈實施以來,摩托車行業的生産集中度有了較大提高,企業的品質、品牌和自律意識得到增強,市場競爭更加規範,自主創新能力不斷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逐步提高,但摩托車行業低水準重復建設和“有進有出”動態管理機制不健全等問題仍沒有有效解決。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結構調整,促進産業優化升級,按照《汽車産業發展政策》和《汽車産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摩托車準入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新建摩托車生産企業

  (一)申請新建摩托車企業的,在滿足準入管理原有規定基礎上,還須滿足以下條件:

  1.新建獨立法人的摩托車企業(指《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內獨立序號企業),項目總投資不得低於2億元(人民幣,下同);固定資産投資(不含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産)不得低於1億元,其中設備投資不得低於8000萬元;註冊資本不得低於8000萬元。

  新建企業應當具備年産兩輪摩托車30萬輛、或年産三輪摩托車15萬輛的生産能力,具備總裝、衝焊、涂裝等工藝及檢測設備;應當建立産品研究開發機構,其設備投資不得低於2000萬元。

  新建兩輪摩托車企業還應當具備年産配套發動機30萬台的生産能力,具備箱體、缸頭、缸體等的機械加工及檢測設備。

  2.集團公司新建獨立法人的下屬企業(以下簡稱子公司)或非獨立法人的下屬企業(以下簡稱分公司),集團公司前三年摩托車産銷量累計應當超過90萬輛(以上傳合格證或國家統計局統計數據為準),並且:

  項目總投資不得低於2億元;固定資産投資(不含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産)不得低於7000萬元,其中設備投資不得低於5000萬元;註冊資本不得低於8000萬元。

  新建子公司(或分公司)應當具備年産兩輪摩托車30萬輛、或年産三輪摩托車15萬輛的生産能力,具備總裝、衝焊、涂裝等工藝及檢測設備;新建子公司的企業名稱應明示與集團公司的關係。

  (二)《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內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申請轉為獨立序號企業、或分公司申請轉為子公司、或已被撤銷的摩托車企業重新申請摩托車準入許可的,均按新建企業要求。

  (三)同一集團公司在同一省(或自治區、直轄市)內不得設立兩家及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不得設立下屬企業。

  二、關於摩托車企業兼併重組

  (一)國家支援和鼓勵《公告》內摩托車企業按有關政策要求進行兼併重組,做大做強。《公告》內企業重組後,集團公司、子公司的註冊資本均不得少於2000萬元。

  (二)《公告》內企業重組後搬遷的,應當重新申報準入許可。其中跨地市搬遷的,按新建企業要求申報、考核,産品按新産品的要求重新申報;其他搬遷的,按照原準入條件申報、考核,且註冊資本不得少於2000萬元。

  三、關於摩托車準入的監督管理

  (一)嚴格實行“有進有出,優勝劣汰”的動態管理機制。

  1.對不能維持正常生産經營的摩托車企業實行特別公示,重點開展監督檢查。凡不符合準入條件的,撤銷其摩托車企業準入許可。企業被特別公示期間,不得與其他企業及個人進行重組。

  2.對存在侵犯他人智慧財産權、倒賣産品合格證、不按批准産品生産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有産品被列入公安部“涉嫌違規機動車産品庫”的企業,重點開展監督檢查。凡不符合準入條件的,撤銷其準入許可。

  (二)集團公司應切實加強對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監督管理,督促其依法合規生産。子公司(或分公司)有關準入申請事項由集團公司統一辦理,工業和資訊化部不受理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直接申報。

  (三)為進一步加強對三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準入的監督管理,工業和資訊化部將對這兩類産品實行公示制度。

  1.對企業申報的三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新産品進行公示,其中被舉報的新産品,將要進行核查。

  2.當企業有三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産品被列入公安部“涉嫌違規機動車産品庫”,該企業的同類産品將被全部公示。

  3.生産三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的企業應當及時開展自查,凡違規生産或産品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應當立即糾正。工業和資訊化部將重點開展對這兩類産品生産的監督檢查,對於不按標準生産、或不滿足産品一致性的,撤銷該産品的準入許可;情節嚴重的,撤銷該摩托車企業的準入許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車輛行業主管部門,應依據本通知要求,認真了解本地區摩托車企業的實際情況,採取有效措施,積極做好本地區摩托車行業的準入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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