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門要求貫徹落實好《民用建築節能條例》
關於貫徹實施《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的通知
建科[2008]2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設廳(建委、建設局)、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財政廳(局)、法制辦:
《民用建築節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08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為切實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貫徹《條例》的重要意義,認真組織宣傳學習
《條例》是在總結多年來民用建築節能工作實踐及國內外相關立法經驗基礎上制定的專門性行政法規,是《節約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規。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把宣傳貫徹、實施《條例》作為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把《條例》規定的各項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實處。要在2009年2月份開展《條例》專題宣傳月活動,充分利用電視、網路、報紙、雜誌等媒介,對《條例》進行全面報道,為《條例》執行營造濃厚社會氛圍和良好輿論環境。要有計劃對民用建築節能相關人員進行系統培訓,提升節能管理水準。
二、抓緊完善《條例》配套政策和制度
各地要依據《條例》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及時制定(修訂)地方性民用建築節能法規(規章),細化和落實《條例》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配套政策措施。鼓勵結合地區實際,制定優於國家標準的地方民用建築節能標準。各地人民政府應按照《條例》要求,安排民用建築節能資金支援民用建築節能工作。
三、認真做好《條例》的貫徹落實
(一)重點抓好新建建築節能。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把新建建築執行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納入建築工程全過程監管。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有關部門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要重點監督新建的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築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及公共建築安裝用電分項計量裝置情況。要監督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所有權人對建築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和標識。要監督房地産開發企業明示所售商品房的節能資訊。要結合地區實際,研究新建建築應用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措施。
(二)積極穩妥推進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築調查統計和分析工作,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北方採暖地區要結合供熱體制改革工作,推動既有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確保完成國務院提出的改造任務。夏熱冬冷地區及夏熱冬暖地區應結合地區實際,穩妥推動既有建築節能改造,並在改造中優先採取遮陽、改善通風等措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時要同步考慮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應用。公共建築實施節能改造,應當安裝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用電分項計量裝置。嚴禁以節能改造的名義對國家機關辦公建築、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築進行擴建、改建。
(三)切實做好建築用能系統運作節能。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建立建築能耗的統計、監測及考核體系,督促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建立健全節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用能系統進行監測、維護,並定期上報分項用電量。要制定供熱單位的能源消耗指標,對超過能源消耗指標的,應當要求供熱單位制定相應的改進措施。要配合同級節能工作主管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建築重點用電單位及其年度用電限額。國務院確定的24個示範省市要繼續按照要求,完成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並啟動節能改造示範,鼓勵並扶持專業節能服務機構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對建築用能系統實施節能運作與改造。要會同有關部門或機構,在每年空調系統正常運作期間,對公共建築使用單位執行室內溫度控制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並定期將檢查結果進行公佈。
四、切實做好《條例》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民用建築節能監督管理職責,加大監管力度、嚴肅查處違反《條例》的行為,重點查處違規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頒發施工許可證、以節能改造的名義對既有建築進行擴建、改建、違反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建設、設計、施工、監理、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節能技術、工藝、材料及設備等行為,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要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社會監督和新聞媒體輿論監督作用。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開設民用建築節能違法行為舉報電話和網站,方便群眾舉報。
五、加強《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條例》賦予的職責,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築節能監督管理工作。要加強對貫徹施行《條例》的組織領導,建立民用建築節能工作管理體系和協調機制,明確工作重點,制定工作計劃。各省(區、市)建設主管部門要對《條例》貫徹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有關情況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在年底對各地貫徹實施《條例》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將作為民用建築節能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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