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禁止企業名稱使用涉軍隊武警部隊字樣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禁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
“八一”等涉及軍隊和武警部隊字樣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8】2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下發《關於嚴禁利用軍隊、武警部隊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88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類企業,包括軍隊、武警部隊移交和保留的企業,其名稱中一律不準帶有軍隊、武警部隊番號、代號和“國防”、“八一”等特定含義字樣;凡不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要立即停止使用,對已經登記註冊的,要在1998年度的工商年檢期內辦理變更登記。通知下發以後,各地工商機關會同軍隊有關部門,積極開展工作,取得了較大成效。但一些地方工作開展並不徹底,一些企業仍在其名稱、招牌中使用“八一”等字樣,個別地方甚至違反通知要求,核準新設企業名稱使用上述字樣。這不僅損害了軍隊和武警部隊的聲譽和形象,也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為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決定,進一步開展對含有“八一”等字樣的企業名稱的清理和規範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禁止使用涉及軍隊和武警部隊的特定字樣。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通知》等國家有關規定,禁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下列字樣:
(一)軍事機關名稱,包括中央軍委、各總部、海軍、空軍、二炮、各軍區、武警部隊及其他軍隊單位的全稱和簡稱,以及“解放軍”、“軍隊”、“部隊”、“陸軍”等名稱。
(二)部隊番號或者代號,包括軍隊和武警部隊實有番號、代號的全稱或者簡稱,以及虛假的部隊番號、代號。
(三)“國防”、“八一”、“軍用”、“軍供”、“軍需”、“軍服”、“軍品”等字樣。
二、各地要按照誰登記誰負責的原則立即開展清理工作。清理對象包括內資企業、外資企業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在內的所有市場主體及其分支機構。對清理出的含有“八一”等字樣的企業名稱,要分別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對企業住所地名中含有“八一”等字樣、企業名稱完整使用該地名的,如八一湖綜合商店、八一路百貨公司等,不會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允許保留,但要進一步加強監管,督促企業規範使用。
(二)對企業住所地名含有“八一”等字樣,但企業名稱未完整使用地名而僅使用“八一”等字樣的,應要求加上有關地名用字或者停止使用“八一”等字樣,限期辦理變更登記。
(三)除上述情況之外,對其他使用“八一”等字樣的企業名稱,一律要求企業限期辦理名稱變更登記。
對清理後列入限期辦理變更登記的企業,要在企業登記及企業信用分類監管系統中予以鎖定或標注,在企業申請辦理名稱變更登記之前,停止辦理企業其他登記申請,並加強巡查和日常監管,在企業年度檢驗時督促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三、對禁止使用的涉及軍隊和武警部隊的字樣範圍,要及時納入企業名稱登記軟體的禁用語提示系統,從機制上保證禁止要求的長期執行。
四、在做好企業名稱清理規範工作的同時,要按照《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強對企業招牌、廣告和商標使用等有關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堅決予以糾正。
五、各地要加強領導,確保清理規範紮實到位。對清理出的企業要逐戶下發整改通知,説明整改的要求、依據、理由和限制措施,敦促企業及時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對工商機關內部要嚴明紀律,對違反規定的,要嚴格追究行政責任。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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