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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印發秸稈能源化利用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通知

2008-11-19 10:39     來源:財政部     編輯:張方翼

關於印發《秸稈能源化利用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8]7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加快推進秸稈能源化利用,培育秸稈能源産品應用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意見》(國辦發[2008]105號)、《財政部關於印發〈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6]237號),中央財政將安排資金支援秸稈産業化發展。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秸稈能源化利用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秸稈能源化利用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 政 部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秸稈能源化利用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意見》(國辦發[2008]105號)、《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6]237號),中央財政安排補助資金支援秸稈能源化利用。為規範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秸稈包括水稻、小麥、玉米、豆類、油料、棉花、薯類等農作物秸稈以及農産品初加工過程中産生的剩餘物。

  第三條 補助資金實行公開、透明原則,接受社會各方面監督。

  第二章 支援對象和方式

  第四條 支援對象為從事秸稈成型燃料、秸稈氣化、秸稈乾餾等秸稈能源化生産的企業。

  對企業秸稈能源化利用項目中屬於並網發電的部分,按國家發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發改價格[2006]7號)規定享受扶持政策,不再給予專項補助。

  第五條 補助資金主要採取綜合性補助方式,支援企業收集秸稈、生産秸稈能源産品並向市場推廣。

  第三章 支援條件

  第六條 申請補助資金的企業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 企業註冊資本金在1000萬元以上。

  (二) 企業秸稈能源化利用符合本地區秸稈綜合利用規劃。

  (三) 企業年消耗秸稈量在1萬噸以上(含1萬噸)。

  (四) 企業秸稈能源産品已實現銷售並擁有穩定的用戶。

  第四章 補助標準

  第七條 對符合支援條件的企業,根據企業每年實際銷售秸稈能源産品的種類、數量折算消耗的秸稈種類和數量,中央財政按一定標準給予綜合性補助。

  第五章 資金申報和下達

  第八條 企業在申報時,應按要求填報秸稈能源化利用財政補助資金申請報告及申請表(格式見附件),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秸稈收購情況,包括:收購秸稈的品種、數量、價格及水分含量等有關憑證。

  (二)秸桿能源産品産銷情況,包括:各類産品産量、銷量及銷售價格等,並提供銷售發票等憑證。

  (三)秸稈能源産品品質及檢測報告。

  (四)與用戶簽訂的秸桿能源産品長期供應協議。

  (五)單位産品能耗、環保、安全等有關材料。

  第九條 申報企業按屬地原則將資金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報所在地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組織檢查、核實並匯總後,于每年3月31日前報財政部。

  第十條 財政部組織相關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核定補助金額,並按規定下達預算、撥付補助資金。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財政部委託財政投資評審機構等單位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實地抽查,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財政補助資金的企業,將扣回補助資金,並取消企業申請財政補助資金的資格;對申報材料問題較多、監督檢查不力的地區,將暫停該地區申請財政補助資金的資格。

  第十二條 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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