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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公佈《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管理辦法》

2008-11-04 09:54     來源:工商總局網站     編輯:張方翼

國家工商總局公佈《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管理辦法》
全國工商系統將統一換發執法證

  國家工商總局局長周伯華日前簽署第36號總局令,公佈《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管理辦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國家工商總局近日決定,在全國工商系統統一換發行政執法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作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責、依法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有效證件和身份證明。

  目前,全國工商系統公務員隊伍共有40余萬人,已成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堅強衛士、促進改革發展的重要力量。《辦法》的公佈實施和即將進行的全系統換發執法證工作,是國家工商總局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法治化建設,努力實現監管與發展、監管與服務、監管與維權、監管與執法的統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舉措。

  《辦法》共二十九條,主要內容包括《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的申領、核發、使用和管理等。(全文見今日A3版)

  關於執法證的樣式,《辦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由專用皮夾和內卡組成。專用皮夾為豎式黑色皮質,外部正面鏤刻工商行政管理徽章圖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字樣,背面鏤刻英文“AIC”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字樣;內部上端鑲嵌工商行政管理徽章一枚和“工商行政管理”六字,下端放置內卡。內卡正面印製持證人照片、姓名、所在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名稱和執法證號;背面印製持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有效期限,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字樣。《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樣式納入工商系統標誌統一規範方案,全國統一編號。

  關於申領執法證的條件,《辦法》作了規定。申領《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應當具備如下條件:一是從事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工作;二是具有國家公務員資格;三是具備從事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應有的法律法規知識,掌握規範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規範的主要內容,熟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四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知識培訓並考試、考核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發《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一是近兩年年度考核結果有不稱職等次的;二是近兩年在行政執法工作中有違法違紀記錄的;三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局認為有其他不應當核發情形的。

  關於執法證的使用,《辦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限于持證人依照法定職權使用,不得超越法定職權使用,不得將《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用於非行政執法活動。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時,應當隨身攜帶並主動出示《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應當內容齊全且同時使用專用皮夾和內卡方為有效。

  關於執法證的管理,《辦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實行統一規範、分級管理制度。國家工商總局負責全系統《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的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局負責所管轄區域內《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的申領、核發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執法證的管理工作。人事、財務裝備管理等職能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執法證列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裝備管理。

  國家工商總局近日下發通知,要求全系統充分認識《辦法》公佈實施和換發《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工作的重要意義,以換發執法證為契機,切實提高行政執法效能,積極推進“四化”建設,努力實現建設高素質隊伍、運用高科技手段、實現高效能監管、達到高品質服務的“四高”目標,推動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再上新臺階。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局加強對執法證件使用管理和換發《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工作的領導,進一步明確執法證管理機構和職責分工,建立以法制機構為主,人事、財務裝備管理各有關職能機構配合的工作機制。做好換證準備工作,嚴格申領條件和程式,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加大檢查力度。把組織領導、人員力量、工作措施、工作責任和經費保障等落到實處,將執法證件管理和換證工作抓實抓細抓好。(中國工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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