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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解讀重大經濟案等負有領導責任人員處分規定

2008-10-23 13:12     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編輯:張方翼

人民銀行紀委負責同志就
《中國人民銀行重大經濟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
負有領導責任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和《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
違反規章制度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答記者問

  最近,人民銀行頒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重大經濟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行為處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兩個《規定》)。日前,人民銀行紀委負責同志就有關問題接受記者採訪。

  問:請介紹一下兩個《規定》出臺的背景?

  答:1995年和1997年,為遏制金融系統重大經濟案件的發生,人民銀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分別制定了《關於對金融機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負有領導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的暫行規定》和《關於對金融系統工作人員違反金融規章制度行為處理的暫行規定》。兩個《規定》在當時對防範金融系統重大經濟案件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人民銀行的職能、業務範圍、機構設置發生了重大變化。從近幾年人民銀行系統查處的違紀違法案件看,暴露出一些領導幹部責任意識不強、內部管理鬆懈等問題。此外,因工作人員執行制度不到位、有章不循、違規操作等導致的重大案件和責任事故仍有發生,暴露出部分單位幹部職工遵章守紀意識不強、監督檢查流於形式等問題。為了強化各級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加強內部管理,增強幹部職工遵章守紀意識,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防範違紀違法案件的發生,有必要對原有《規定》進行修訂完善。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在充分總結原有兩個《規定》實施情況的基礎上,出臺了新制定的兩個《規定》。

  問:兩個《暫行規定》的法律依據分別是什麼?

  答:兩個《規定》主要是依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中國人民銀行行員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的。

  問:兩個《規定》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中國人民銀行重大經濟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人員處分暫行規定》適用於人民銀行總行機關及分支機構、直屬單位和駐外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行為處理暫行規定》適用於人民銀行總行機關及其分支機構、直屬單位和駐外機構在職工作人員(含聘用人員)。

  問:《中國人民銀行重大經濟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所稱“重大經濟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指的是什麼?

  答:重大經濟案件是指涉案金額較大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侵佔等經濟案件。重大責任事故是指因失職瀆職、玩忽職守行為對人民銀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雖未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但造成惡劣影響的事故。

  問:《中國人民銀行重大經濟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的“領導責任”指的是什麼?具體情形是什麼?

  答:出臺《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強化各級領導的責任意識,切實落實領導責任,防範重大經濟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的發生。《規定》中“領導責任”是指有關領導人員對發生重大經濟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所承擔的與領導工作職責相關的責任,分為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領導幹部。重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領導幹部。

  《規定》明確對發生重大經濟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性質、情節、損失或危害程度以及失職瀆職表現,追究領導責任。(一)對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不傳達、不貫徹執行的;(二)不履行或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監督管理控制不力,使制度不落實的;(三)不認真執行有關安全防範措施,造成資金、庫款、現金、金銀及其財物被搶、被盜或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四)發現案件苗頭、事故隱患以及各種潛在風險等未能及時採取措施的;(五)現任領導發現案件後不報告、不採取措施挽回經濟損失和影響的;(六)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

  問:《中國人民銀行重大經濟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對發生重大經濟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單位的上一級單位領導的責任追究是如何規定的?

  答:《規定》明確發生重大經濟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並造成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經濟損失的,其上一級單位的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責任:(一)對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不傳達、不貫徹,致使下一級機構未能及時了解和落實的;(二)對下一級單位管理不嚴,監督檢查不力或對管理工作中已暴露的重大隱患、漏洞不重視,未能及時解決的。

  問:《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行為處理暫行規定》對違反規章制度行為如何進行處理?

  答:《規定》按照違反規章制度行為的性質、造成的經濟損失或危害程度分四種情況進行處理:(一)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後果的,給予批評教育;(二)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的,給予行政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三)情節、後果嚴重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重大責任事故的,給予調離工作崗位或責令辭職、辭退,或行政記過直至行政開除處分;(四)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屬於以下四種情形之一的,將從重處理,一是故意或屢次違反規章制度的,二是干擾、抗拒監督檢查或拒不糾正,隱瞞不報、打擊報復、阻礙他人揭發檢舉的;三是提供虛假證據、毀滅證據的;四是其他應加重處理的情形。

  同時,《規定》對工作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以及在監督檢查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的人員的處理也作出了明確規定。

  問:人民銀行對貫徹實施兩個《規定》有何具體要求?

  答:兩個《規定》的頒布實施,是人民銀行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制度建設的具體舉措,各級行和各直屬單位要認真貫徹實施。首先,要結合胡錦濤同志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最近召開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按照賀國強同志提出的加強責任分解、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的要求,認真學習宣傳兩個《規定》,使人民銀行系統廣大幹部職工,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正確把握兩個《規定》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內容,明確所擔負的責任,提高貫徹落實兩個《規定》的主動性和自覺性。第二,要嚴格執行兩個《規定》,各職能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要嚴格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制度的嚴肅性。對違反《規定》的行為,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遷就。第三,深入貫徹兩個《規定》,落實責任制,切實強化領導責任和職能部門責任,嚴格執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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