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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通知建立健全土地執法監管長效機制

2008-09-12 10:12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編輯:張方翼

國土資源部關於建立健全土地執法監管長效機制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8〕1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部機關各司局:
  近年來,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採取有效措施,不斷加大土地執法力度,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土地執法監管還存在許多薄弱環節,土地違法違規問題仍然比較突出,土地管理和土地執法所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為有效防範和遏制各類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建立健全土地執法監管長效機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健全對外公示和內部制約機制
  創新土地執法觀念,改變重事後查處輕事前防範的做法,在土地管理的各個環節,實行“全員監管”、“全程監管”。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內部土地管理的各個機構都要依法行政,切實履行好自身職責,在土地管理的各個環節嚴格把關,從源頭上防範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一)建立健全公示制度。
  建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公示制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准後,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在一週內向社會公告,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准後,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將修改內容通過報刊、廣播、電視和網路等媒體向社會公開。
  健全土地劃撥、出讓結果公示制度。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將劃撥、出讓的每一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人及土地用途、位置、面積、價款等資訊及時在土地有形市場、中國土地市場網(http://www.landchina.com)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向社會公佈。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建設項目用地批准文件公示制度。除保密建設項目外,要求建設單位在建設施工地豎立或懸挂公示牌,將用地批准文件予以公示,並加強監督檢查。
  (二)進一步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內部會審和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形成有效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要進一步明確會審和集體決策範圍和內容,規範會審和集體決策程式,強化會審和集體決策責任,提高會審和集體決策效果。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劃撥用地審批、臨時用地審批等事項都要納入會審範圍。執法監察機構必須作為會審單位參與會審,對有違法行為的項目實行“一票否決”。參與會審的各內部機構人員要對會審意見簽字負責。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擬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草案、制定基準地價和協議出讓最低價、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底價、拍賣起叫價和掛牌起始價、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等事項都要納入實行集體決策的範圍。參與集體決策的人員要對集體決策的結果簽字負責。
  (三)建立土地審批權責統一的責任追究制度。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對上報的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等審批事項涉及的用地是否符合規劃、是否超計劃、是否未批先用以及耕地佔補平衡、基本農田補劃、補償安置情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承辦人員負具體責任的工作責任制。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發現審核把關不嚴,甚至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在違法用地尚未依法處理前,報請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或頒發土地證書的,必須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完善土地違法行為發現和查處機制
  進一步完善土地執法監察工作機制,通過“天上看、地上查、網上管”的有機結合,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及時制止、及時處理,有效遏制土地違法行為。
  (一)完善土地違法行為發現機制。
  完善衛片執法檢查制度。部每年將製作全國衛星遙感影像圖,結合年度變更調查和圖斑,組織開展一次全國性的衛片執法檢查,地方可運用衛星遙感監測技術開展土地執法季度、半年或重點檢查,進一步發揮科技手段在發現土地違法行為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強執法檢查現勢性。同時,進一步加強監測成果和檢查成果的分析應用工作。
  進一步落實土地執法監察動態巡查責任制。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各自的巡查責任,並嚴格縱向監督。進一步完善土地執法監察動態巡查責任目標考核體系,量化考核標準,嚴格落實巡查責任。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當地土地利用和土地違法的形勢和特點,合理劃分巡查區域,有針對性地確定巡查頻率和巡查重點並落實責任人,及時發現土地違法行為。
  建立健全鄉(鎮)、村執法監察資訊員、協管員制度,完善社會監督機制。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採取措施,加強鄉(鎮)國土所建設,落實人員、經費和工作裝備,健全完善土地執法監察責任制度,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執法監察網路。
  建立網路資訊監管制度。結合土地審批、供應、使用和監管業務系統和數據庫,形成統一的資訊監管平臺,實現業務機構與執法監察機構的資訊共用。通過對實時獲取的各類監管資訊進行網路化的統一管理和線上應用,進行動態監管,及時查處。
  建立多渠道違法資訊統一登記和查詢分析制度。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都要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並向社會公佈。同時要整合各類舉報資訊資源,進一步拓寬違法行為的發現渠道。要確定專門機構和人員統一負責違法資訊的登記和查詢分析工作,通過新聞媒體披露、群眾信訪舉報、網路查詢等多種渠道,及時發現土地違法行為。
  (二)完善土地違法行為報告機制。
  進一步明確報告的內容、程式和時限。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在發現土地違法行為的第一時間採取有效措施及時予以制止,對因受到阻力和干擾等原因而難以制止的土地違法行為以及帶有苗頭性、傾向性的土地違法違規問題,必須在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本級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對本地區的土地違法態勢、土地違法數據要定期進行統計分析並及時向本級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三)完善土地違法行為查處工作機制。
  進一步完善案件督辦制度。對不按照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查處交辦案件的,要通過責令當面彙報、派員實地督辦、在一定範圍內書面通報督辦和在新聞媒體上披露公開掛牌督辦等方式進行督辦。
  進一步完善土地違法公開曝光制度。將典型違法案件曝光工作制度化、定期化,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至少每半年向社會公開曝光一批典型違法案件。
  建立土地違法記錄通報公示制度。將發生兩次以上違法行為或違法行為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單位或個人列入“土地違法記錄單”,通過金融業統一徵信平臺向當地金融機構通報,並向社會公示。
  三、建立部門聯動和協作監管機制
  強化與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落實土地執法監管共同責任,切實提高土地執法監管執行力。
  (一)建立土地違法案件查處部門協作配合機制。
  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主動地爭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察機關的支援配合,加強協作,確保土地違法案件查處到位。
  建立聯席會議工作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案件查處工作情況、研究土地違法形勢、協調解決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問題、制定預防和查處土地違法的措施。
  建立資訊情況通報制度。每季度書面交換有關土地違法案件查處方面的資訊。有條件的地方,逐步實現資訊聯網共用,即時交換資訊。
  建立案件調查相互協助配合製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辦土地違法案件,可邀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察機關派員參加案件討論;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提前介入或與有關單位聯合組成調查組,按照各自職權開展調查工作。
  建立案件移送工作制度。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與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建立案件移送工作制度,進一步細化移送程式,規範案件移送工作。查處的土地違法案件,依法應當給予處分,且本部門無權處理的,及時向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涉嫌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及時向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移送。
  (二)建立土地違法行為部門聯動遏制機制。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支援,由政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和《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的有關要求下發文件,組織協調發展改革、規劃、建設、房管、電力、市政、銀行、工商等部門,建立相關工作制度,落實工作責任,形成執法合力,共同遏制違法佔地建設行為。切實做到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不辦理項目審批、核準,不辦理建設規劃許可,不發放施工許可證,不通電、通水、通氣,不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不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不發放貸款,不辦理企業註冊登記;建設項目沒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核驗意見,或者檢查核驗不合格的,不通過竣工驗收。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將建設用地審批的有關資訊告知相關部門。對通過群眾舉報、動態巡查等方式發現的土地違法行為,要及時通知相關部門。發現相關部門仍為違法用地單位或個人辦理項目審批或核準、建設規劃許可、房屋所有權登記、企業註冊登記、竣工驗收等手續,發放施工許可證,通電、通水、通氣,發放貸款的,要及時向本級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三)建立土地執法監察機構與國家土地督察機構協作配合機制。
  國家土地督察機構對在審核、巡查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土地違法行為,及時報總督察辦公室,由總督察辦公室及時通報部執法監察局,由部執法監察局按已有工作機制轉辦、交辦、督辦或直接查辦。部執法監察局應將立案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情況及時通報國家土地督察機構。部執法監察局在查辦土地違法案件過程中,發現某一地區土地違法問題比較突出,或者存在政府主導、縱容、默許的嚴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及時通報總督察辦公室,安排由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負責督促整改。
  四、完善約束和激勵機制
  (一)健全和落實案件查處責任制。
  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辦案機構負責人和承辦人員分級負責的案件查處工作責任制。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一把手是案件查處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把案件查處工作納入國土資源管理的考核內容,並作為評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領導幹部工作業績的重要指標和依據。要建立案件查處工作月統計、季分析、半年小結和年總結制度,並及時將統計、分析、總結情況上報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案件查處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通過檢查發現案件查處工作不力、違規違法問題嚴重、土地管理秩序混亂的,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與有關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指出問題,限期改正。
  完善土地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對行政區域內有土地管理秩序混亂,致使一個年度內本行政區域違法佔用耕地面積達到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耕地總面積15%或雖未達到15%,但造成惡劣影響或其他嚴重後果;發生土地違法案件造成嚴重後果;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等情形的,要嚴格按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部令第15號),積極配合監察機關追究政府主要領導人員和其他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的責任。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工作職責,明知建設項目用地涉嫌違反土地管理規定,尚未依法處理,仍為其辦理用地審批、頒發土地證書;對發現的土地違法行為按規定應報告而不報告或不及時報告;對土地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嚴格落實《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國土資發〔2000〕431號),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案件處理錯誤,給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要堅決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建立和完善土地執法保障機制。
  完善執法監察工作保障機制。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執法監察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土地執法先進定期評優獎勵制度,採取多種方式對執法先進地區、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要將執法監察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並予以充分保障。努力改善執法監察機構和隊伍的工作條件,在執法監察所必須的硬體設施建設資金投入方面要給予傾斜,為執法監察隊伍配備必需的執法監察專用車輛以及通訊工具等有關辦案設備。各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向省級政府爭取,按特崗人員為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執法監察工作人員辦理人身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當前嚴格土地管理、加強土地執法監管的重要性,根據本通知要求,並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儘快完善相關工作制度,努力建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內部各相關工作機構都參與執法的“全員監管”、對土地管理各個工作環節都進行監管的“全程監管”、與系統外各相關部門密切協作的“聯動監管”的土地執法監管新機制。同時,要進一步強化嚴格執法,堅持原則,敢於碰硬,既查事又查人,切實做到對土地違法行為“防範在先、發現及時、制止有效、查處到位”,確保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實處,為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服務。


                           二○○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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