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檢總局舉行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條例(草案)聽證會
國家質檢總局9日舉行《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條例(草案)》立法聽證會,包括企業、行業協會、消費者等在內的各界代表充分肯定了該條例(草案)的重大意義,同時,部分代表建議加強該條例(草案)的可操作性。
該條例(草案)共七章四十四條,包括過度包裝的判定、法律責任等,要求商品包裝空隙率不得大於55%;除初始包裝外,商品包裝層數不得多於3層。除初始包裝成本外,商品包裝成本不得超過商品銷售價格的15%。相關質檢部門可對違規行為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質檢總局法規司司長劉兆彬表示,過度包裝不僅浪費資源,同時污染環境,並有欺詐消費者之嫌。據介紹,在調研中多數企業認為這些指標切實可行,有利於降低包裝成本,遏制同業間的惡性競爭。他同時表示,限制過度包裝可以促進包裝業健康、有序、公平的發展。
與會代表充分肯定了該條例(草案)的重大意義和作用,但部分代表認為,應該加強該條例(草案)的可操作性。
物美集團品質管理總監楊曉燕提出,銷售商沒有專業人員來驗收商品的空隙率和包裝成本佔銷售價格的百分比。此外,條例(草案)也未明確“商品包裝成本不得超過商品銷售價格的15%”中的銷售價格是哪個環節的銷售價格。
聯想(北京)有限公司品質與標準總監趙軍表示,數位産品降價速度快,存在降價後商品包裝成本超標的可能性,百事食品(中國)有限公司技術副總監黃志也指出,銷售企業有時會對某些商品進行促銷降價,也存在商品包裝成本超過商品銷售價格15%的可能性。
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池向東舉例,該公司的某産品價格為25元,但每盒的包裝費起碼是5元,如果按照該條例(草案)的要求,必須提高售價才能保證不違規。
他們建議條例(草案)要充分考慮商品的檔次、類型,不能一刀切。也有代表指出,商品成本是很多商家的秘密,部分包裝企業也不願透露包裝的成本價,因此,很難判定除初始包裝成本外,商品包裝成本是否超過商品銷售價格的15%。
消費者代表董金獅提出,條例(草案)對於違規行為限期整改的期限並沒有詳細規定,而且處罰有上限沒下限。他建議,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有關參數問題應根據不同類型産品進行制定,如食品、藥品、化粧品、危險品、普通商品等有不同的功能需要,不能統一空隙率和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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