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公告
關於實施摩托車及輕便摩托車國家第三階段排放及燃油蒸發標準的公告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現就實施《摩托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工況法,中國第III階段)》(GB14622-2007)、《輕便摩托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工況法,中國第III階段)》(GB18176-2007)和《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20998-2007)的有關要求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所有新定型的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必須符合GB14622-2007、GB18176-2007和GB20998-2007排放限值的要求。
生産、進口或銷售新定型摩托車、輕便摩托車的企業,應按標準要求向環境保護部提出污染物排放達標車型的型式核準申報。環境保護部將對通過審核的車型頒發環保型式核準證書(樣本見附件),每月向社會公告已核髮型式核準證書的車型。
已獲得型式核準證書的車型,如出現生産企業、車型號、配置、企業代碼及商標發生變化及停止生産等情況,企業應及時向環境保護部申請變更或撤銷型式核準證書。經審核批准後,發放型式核準變更或撤銷通知書。
二、所有擬新定型的符合國三標準的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型號必須與國二車型的型號加以區別。
三、摩托車、輕便摩托車的型式核準試驗應由環境保護部認可的排放檢測單位進行。
各檢測單位應按要求向環境保護部機動車排污監控中心報送摩托車、輕便摩托車的檢驗報告。
四、摩托車、輕便摩托車生産企業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所有已獲得型式核準車型的環保生産一致性。
五、環境保護部將組織對製造、進口、銷售的摩托車、輕便摩托車進行環保生産一致性檢查,發現不符合規定的摩托車、輕便摩托車,由生産企業負責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規定的,取消該車型的達標車型核準,並予以公佈。
對製造、進口、銷售超標摩托車、輕便摩托車的企業,由環保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實施處罰。
六 、有關型式核準的具體技術要求由環境保護部機動車排污監控中心另行下發。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附件:摩托車型式核準證書樣本
二○○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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