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檢總局:18日起實行進出口貨物直通放行新規定
國家質檢總局22日在此間宣佈,全國出入境檢驗檢疫系統從18日起實行進出口貨物直通放行新規定。
國家質檢總局局長李長江強調,今年以來,我國出口增幅回落,外貿企業生産和經營成本增加,實行進出口貨物直通放行,是檢驗檢疫系統回應當前廣大外貿企業發出的困難呼聲、幫助其渡過難關的一項實際行動,是檢驗檢疫系統切實履行好“把關和服務”職能的最新表現。
據介紹,出口産品的直通放行,是指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出口直通放行範圍內的貨物,經産地檢驗檢疫機構施檢合格後,直接簽發通關單,企業可憑通關單在報關地海關直接辦理通關手續,無需在口岸二次申報,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不再實施查驗。符合直通放行條件的企業,在報檢時可自願選擇檢驗檢疫直通放行方式或原放行方式。國家質檢總局按照低風險、可控制原則,統一制定可實施出口直通放行貨物目錄,並實行動態調整。
進口直通放行是指對符合條件的進口貨物,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受理報檢後簽發通關單,不實施檢驗檢疫,僅對貨物加施檢驗檢疫封識,貨物直運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核查封識後實施檢驗檢疫。
進出口直通放行的實施,有利於加快口岸通行速度,減少通關環節,對出口直通放行的貨物變內地、口岸二次申報為在內地一次申報。對進口集裝箱貨物實施直通放行,可實現快速通關,減少企業運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同時,對誠信度好、管理水準高的企業實施出口直通放行,有利於加強企業誠信建設,增強企業誠信意識,提升企業的管理水準。
據了解,下列産品暫不實施出口直通放行:出口活動物和大宗散裝貨物;易腐爛變質的食品、冷凍品;出口援外物資;在口岸更換包裝或重新拼裝的;國家質檢總局發佈的風險預警中規定必須實施口岸查驗的;國家質檢總局規定必須實施出境驗證的;雙邊協定、進口國或地區要求須在口岸出具檢驗檢疫證書的;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其他不適宜實施直通放行的。
國家質檢總局是在上海召開的“實施直通放行規定,服務上海經濟發展”座談會上正式宣佈進出口貨物直通放行新規定的。李長江要求各個口岸局和內地局加強資訊溝通和共用,密切跟蹤、掌握國外相關疫情,在實行進出口貨物直通放行新規定的同時,不能弱化“把關”職能;同時嚴防檢驗檢疫機構爭奪客戶、買賣單證、不檢驗即出證等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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