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印發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印發
《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中國民航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
為了加強民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管理,建立起既有利於稅務管理,又適應行業特點的管理模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發票管理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試行民航電子客票報銷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9號)的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制定了《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管理辦法(暫行)》。現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納入發票管理範圍,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統一管理,套印國家稅務總局發票監製章。經國家稅務總局授權,中國民用航空局負責全國《行程單》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所轄地區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行程單》的領購、發放、開具、保管和繳銷等環節的監督檢查。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在查處《行程單》案件時,可提請轄區相關主管稅務機關共同參與檢查。對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行為,應提請轄區內相關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處理。相關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可依據本通知的規定,根據實施檢查或案件發生的區域確定相關的主管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接到消費者舉報涉及納稅人偽造、虛開《行程單》的案件,可直接受理。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檢查或受理消費者舉報時發現有偽造、虛開《行程單》等違法行為的,按《稅收徵收管理法》、《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三、《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管理辦法(暫行)》中“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製、領購、發放、開具、保管、回收和繳銷《行程單》的單位”是指:中國民用航空局授權的《行程單》發放單位、發放單位設立的《行程單》發放倉庫、中國民用航空局授權的《行程單》資訊系統運作維護單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行程單》印製企業。
四、《行程單》列印系統由中國民用航空局授權中國民航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開發,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也可自行開發本公司《行程單》列印系統,經中國民用航空局審驗合格後使用。開發單位負責系統運作維護與技術支援,提供查驗《行程單》真偽的網站、熱線電話或短信等服務。
五、《行程單》的發放由中國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通過資訊管理系統統一管理。
六、為提高《行程單》的防偽性能,便於廣大旅客識別真偽,有效遏止偽造《行程單》的違法行為,《行程單》使用防偽紙印製。防偽紙採用“SW”和“MH”組合字樣的浮水印圖案。新版《行程單》自2008年7月1日起啟用,舊版《行程單》使用至2008年8月31日。2008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開具的《行程單》,可並行使用新、舊兩種版本;2008年9月1日起,一律開具新版《行程單》。
自助售票值機設備採用熱敏紙列印的《行程單》維持原紙張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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