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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嚴禁向交通協管員下達罰款(收費)指標

2008-05-12 10:55     來源:人民日報     編輯:張方翼

  公安部近日下發《關於加強交通協管員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以更好地發揮交通協管員隊伍的輔助作用,明確嚴禁向交通協管員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款(收費)指標。

  《意見》指出,各地公安機關要嚴抓交通協管員的招聘錄用,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面向社會公開招考,擇優聘用。新招聘的交通協管員要經過集中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嚴禁將交通協管員的經費支出與交通違法罰款掛鉤,嚴禁向交通協管員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款(收費)指標。交通協管員上路執勤必須在交警帶領下進行,要統一著裝,隨身攜帶“交通管理協勤證”。交通協管員服裝和“交通管理協勤證”的式樣,要與人民警察的服裝、證件有明顯區別。

  《意見》還規範了交通協管員工作職責,交通協管員在交警指導下可以承擔以下工作: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況和其他重要情況;接受群眾求助。(記者白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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