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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通過併發布《環境保護部工作規則》

2008-04-29 10:03     來源:環境保護部網站     編輯:張方翼

 關於印發《環境保護部工作規則》的通知
環發〔2008〕19號

 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環境保護部工作規則》已經2008年4月21日召開的環境保護部第一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部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遵照執行。

  附件:環境保護部工作規則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環境保護部工作規則
(2008年4月21日環境保護部第一次部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環境保護部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據《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環境保護部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環境保護部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和工作部署,認真履行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強化行政監督,加強廉政建設,不斷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準,努力建設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機關。

  第三條 環境保護部是主管全國環境保護工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應突出職能轉變,強化宏觀調控、綜合協調、監督執法和公共服務職責,提高效能。主要職責是,統籌協調環境保護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規劃、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和開展環境品質監測評估,監督管理環境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協調解決重大環境問題等。

  部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根據各自分工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密切配合,全面履行環境保護職能,切實貫徹環境保護部各項工作部署,確保政令暢通。

  第四條 國家核安全局設在環境保護部。工作需要時,環境保護部對外可使用國家核安全局的名稱和印章。

  第五條 環境保護部的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熱愛環保事業,努力發揚“忠於職守、造福人民,科學嚴謹、求實創新,不畏艱難、無私奉獻,團結協作、眾志成城”的中國環保精神,加快推進環境保護歷史性轉變,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積極為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貢獻力量;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堅持依法行政,廉潔從政;堅持工作高標準,辦事高效率,服務高品質;堅持遵章守紀,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二章 領導職責

  第六條 環境保護部實行部長負責制,部長領導全面工作,副部長、部黨組成員協助部長工作。

  第七條 副部長、部黨組成員按照分工負責分管工作。副部長、部黨組成員受部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以代表環境保護部進行外事活動。對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及時向部長報告,對帶有方針政策的問題應認真調查研究,及時向部長提出建議。

  第八條 部長出國、出差、脫産學習期間,由部長指定的副部長主持工作。副部長、部黨組成員出國、出差、脫産學習期間,其分管工作由值班部長或部長指定的副部長、部黨組成員代為負責。

  第九條 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在環境保護部統一領導下,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全面工作,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協助主要負責同志開展工作。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由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按有關規定、程式及時向部領導請示、報告。

第三章 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條 環境保護部及各部門、各單位應建立和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和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部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社會公示等形式,聽取相關部門、地方環保部門、專家和群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必要的應經過國家環境諮詢委員會或環境保護部科學技術委員會論證,做到未經調查研究不決策、未經專家論證不決策、未經集體討論不決策。

  第十二條 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草案、部門規章等關係全局的重大決策、重大建設項目評審、重大投資項目和重要事項,必須經部務會議或部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 各部門、各單位提請環境保護部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方針政策,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提出;依據應當充分,事先經專家評審論證;涉及部內其他部門和單位的,應事先主動溝通協調;涉及相關部委的,應事先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事先聽取地方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應通過座談會、論證會、社會公示等形式公開徵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部及部內各部門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準。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部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需要,適時提出法律法規草案建議,制定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環境保護標準並及時修訂或廢止,建立健全與環境友好型社會相適應的環保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環境保護標準體系。

  第十六條 環境保護部制定的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應符合憲法、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以及國家的方針政策。

  環境保護部起草法律、法規、規章草案,依照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部規定的職責和程式進行,由部法規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和審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執行中的解釋工作以及行政復議工作,由部法規主管部門組織辦理,環境保護標準執行中的解釋工作和地方政府報環境保護部備案的地方環境標準審查工作由部標準主管部門承辦。

  環境保護部有關部門應當在環境保護部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環境保護標準實施後,適時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第十七條 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認真履行環境監管職能,妥善處理各類環境問題,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

  第十八條 加強環境執法和重點環境案件的後督察,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過錯追究制度,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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