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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經調查通報部分商業銀行理財産品存在問題

2008-04-16 10:22     來源:銀監會網站     編輯:張方翼

  為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促進個人理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投資者投訴和相關渠道反饋的資訊,近日,銀監會對部分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進行了抽樣調查,並通報了部分商業銀行理財産品存在的問題。

  據通報,當前部分商業銀行理財産品主要存在以下六個方面的問題:

  (一)産品設計管理機制不健全。部分商業銀行未能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適應性原則設計理財産品,沒有從資産配置的角度進行産品開發和投資組合設計,沒有應用科學合理的測算方法預測理財投資組合的收益率,沒有設置相應的市場風險監測指標和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同時,部分銀行在代理銷售其他金融機構投資産品過程中,沒有對所代理産品進行充分分析,對産品提供者經營管理、市場投資和風險處置能力沒有進行有效評估,沒有明確界定雙方權利義務和風險責任,對代理銷售産品的風險受益預測數據沒有進行必要驗證。這些不符合《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四條有關理財業務審慎負責原則,第三十九條關於資金成本收益的測算要求,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等有關市場風險管理要求,未有效執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關於代理銷售投資産品的風險管理規定等。

  (二)未有效開展客戶評估。部分商業銀行沒有進行客戶風險偏好評估工作,或評估工作流於形式。沒做到準確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目的、投資經驗以及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沒有評估客戶是否適合購買所推介的理財産品,並將有關評估意見告知客戶。這些不符合《辦法》第三十七條、《指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關於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範圍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五條等關於客戶評估的相關規定。

  (三)産品宣傳中風險揭示不足。部分商業銀行理財産品的宣傳過程和相關宣傳品不能充分揭示風險,沒有以醒目、通俗的文字進行表達,也沒有提供必要的舉例説明,而是過分強調預期收益率,這些不符合《辦法》第四十條關於産品宣傳和説明的規定,不符合《指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七條關於與客戶進行充分風險資訊溝通並進行法律約定等程式規定。

  (四)未能建立完整的事前、事中、事後資訊披露機制。部分商業銀行未及時通過有效渠道和方式向客戶告知産品相關情況,特別是在理財産品存續期內,未能很好地向客戶提供方便、及時、準確的資産變動、期末資産估值等重要資訊,不符合《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等關於帳單提供和收益報告的要求。

  (五)銷售人員管理存在漏洞。部分商業銀行沒有對本行理財産品銷售人員進行有效管理,沒有建立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資格考核與認定、繼續培訓、跟蹤評價等管理制度,相關人員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知識和管理能力,缺乏對所從事業務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章的充分了解,缺乏對所推介産品風險特性的理解,銷售行為不規範。不符合《辦法》第二十條、第五十四條、《指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等關於對銷售人員素質要求以及對其進行管理的相關規定。

  (六)投訴處理機制不完善。部分商業銀行沒有建立完善有效的客戶投訴登記統計制度,缺少專門的人員和部門及時處理客戶投訴,對客戶投訴情況分析研究不足,對客戶投訴較多的理財業務環節和理財産品不能及時有效地解決和改善,不符合《辦法》第三十一條、《通知》第八條有關客戶投訴處理的相關規定。

  銀監會要求,針對上述問題,各商業銀行要給予高度重視,引以為戒,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切實加強合規管理,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及時進行自查和整改,穩步推進個人理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切實提高金融服務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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