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副部長就水利部規章清理工作情況答記者問
日前,水利部發佈了《水利部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水利部令第33號)和《水利部關於現行有效規章目錄以及已經廢止失效的規章和部分文件目錄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08]第3號)。就《決定》和《公告》的有關問題以及此次水利部規章清理工作的有關情況,記者採訪了周英副部長。
記者:這次規章清理工作是在什麼形勢下開展的?
周英:為了更好地適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國務院辦公廳于2007年2月25日下發了《關於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12號),要求對現行行政法規、規章進行一次全面清理,並明確指出,及時清理行政法規、規章是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客觀要求和重要措施。同時還明確,由國務院法制辦承擔行政法規的清理工作,國務院各部門負責清理本部門制定的規章。
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清理,與其制定一樣,都是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和《規章制定程式條例》以及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對此也都有明確的要求。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水利部組織開展了這次規章清理工作,並將其作為水利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通過這次清理工作,第一次摸清了我部規章的底數;廢止、宣佈失效了一批與上位法相抵觸、被新法規代替或者不適應新情況的規章;全面掌握了需要修改的規章的基本情況;向社會公佈了水利部現行有效規章目錄。此次規章清理工作,對於完善水法規體系,提高水法規品質,推行政務公開,全面推進水利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記者:這次規章清理工作基本情況是怎樣的?
周英:水利部高度重視此次規章清理工作,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加強組織領導,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規章清理工作保質按時完成。擬定了清理工作方案,組織有關單位進行了多輪研究清理;涉及其他部門的,積極與相關部門協商協調。在清理工作方式上,強調實行立法工作者、實際工作者與公眾參與相結合,集思廣益,開門清理;從形式要件和內容兩方面對規章進行清理,確保現行規章合乎法律法規規定。
關於納入此次清理的規章範圍。考慮到此前我部尚未對規章進行過全面清理,規章底數比較模糊的實際情況,我部將自1982年以來原水利電力部、水利部制定或者聯合其他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視為規章的文件全部納入清理範圍,核定已經廢止和失效的規章和文件後,根據規章認定標準對規章進行重新認定,明確現行有效規章範圍,然後再按照規章清理原則進行清理,研究確定是否需要廢止、宣佈失效或者修改。
關於清理結果。納入此次清理工作的規章和文件共136件。其中,以“部長令”發佈的32件,以“通知”等形式發佈的104件;原水利電力部單獨制定的2件、聯合其他部門制定的1件,水利部單獨制定的113件、聯合其他部門制定的20件。清理結果為:經核定已經廢止或者失效32件;現行的104件規章或者文件中,有44件不列為規章;對列為現行規章的60件,廢止6件,宣佈失效3件,其餘51件為現行有效規章(其中,擬修改或者正在修改15件,近期不修改、繼續實施的36件)。我部決定廢止的6件規章,屬於主要內容已經被新的行政法規、規章代替或者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但尚未明示廢止的情形。決定宣佈失效的3件規章,屬於已經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和水利管理實際的情形。提出的需要抓緊修改的15件規章,屬於個別條款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以及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情形;目前這15件規章大部分已經啟動了修訂工作。
此外,自去年以來,國務院法制辦組織對截至2006年底的現行行政法規共655件進行了全面清理。2008年1月15日,國務院公佈了《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16號),廢止了49件行政法規,宣佈43件行政法規失效。其中,1984年由原水電部制定,國辦轉發的《關於農村人畜飲水工作的暫行規定》,因適用期已過,實際已經失效,被宣佈失效。
記者:這次規章清理工作對我部今後規章的制定工作有什麼指導意義?
周英:這次規章清理工作有一顯著的特點,就是適應依法行政的要求,對我部在2000年《立法法》施行以前的部規章進行了重新認定。《立法法》施行以前,由於規章的發佈形式沒有統一要求,規章可以規範的事項缺乏較為嚴格的界定,我部規章的認定標準不統一,規章統計口徑不一致,規章底數比較模糊,這種狀況對水法規的執行造成了一定的影響。這次規章清理工作是我部第一次對規章進行全面清理。為此,我部把統一規章認定標準、摸清規章底數作為清理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為實現這一目標,我部根據《憲法》、《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以及《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有關規章性質、內容、發佈形式的規定,並根據國務院法制辦的指導意見,擬定了規章的認定標準,並嚴格按照標準,對自1982年以來原水利電力部、水利部制定或者聯合其他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視為規章的文件進行了逐一認定。通過規章的認定,摸清了規章底數,進一步規範了規章的形式和內容,維護了水法規的嚴肅性,為水法規的實施奠定了基礎。
今後,要按照此次提出的規章認定標準,從規章的發佈形式、發佈主體、規章內容和表述形式等四個方面,進一步規範規章的制定工作。
記者:這次規章清理工作完成後,還需要做哪些後續工作?
周英:這次規章清理工作的完成,標誌著水利法制建設工作向前推進了重要一步。要充分利用這次規章清理工作的成果,不斷推進水利依法行政。下一步要重點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將此次規章清理工作的成果貫徹運用到立法工作中去,根據清理結果進一步優化整合相關立法項目。二是,要統籌安排經清理需要修改的15件現行規章,抓緊開展修改工作,爭取儘快完成;三是,要按照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在水利立法工作中,積極推進立、改、廢有機結合的工作方法和制度,建立和完善規章修改、廢止的工作制度和規章的定期清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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