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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胞在閩投資農業有何優惠?

2006-07-05 15:11     來源:     編輯:system
答:

  《鼓勵和支援海峽兩岸(福建)農業合作試驗區建設的暫行規定》7月3日經福建省委、省政府同意正式出臺。

  《暫行規定》明確指出,福建省將進一步鼓勵臺灣同胞投資農業項目,對投資農業項目的臺胞,可享受與福建省居民同等的投資待遇,同等享受政府的各種優惠政策、扶持措施和優質服務,可以自然人、合資、合作、獨資企業等形式申辦有關手續,批准其直接申辦個體工商戶和有限公司。如果臺胞以個體工商戶形式投資開發種養業的,則不需要辦理審批手續,可直接在工商部門依法登記;以有限公司形式投資農業項目的,需要審批的手續由項目所在地的縣、鄉(鎮)相關部門統一實行無償代辦制。

  政策細解

  稅收

  可享“免二減三”

  臺資生産性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從開始獲利年度起,頭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在按照稅法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經審批還可以繼續減徵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10年。對臺資企業減免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産品産值達到當年企業産品産值70%以上的,可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延長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後稅率低於10%的,按1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臺資企業從事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或者臺資企業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時間長的項目,經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用地

  可直接行政劃撥

  臺商投資農業開發項目,開發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四荒地可以有償取得。依法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年限與企業經營期限一致,最長可不超過法定土地使用權最高出讓年限。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後,可按規定申請延長使用期限;以出讓方式供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期限可不超過法定最高出讓年限。臺商投資涉及建設永久性的建築物及其他構築物,如加工廠及行政辦公設施等用地,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用地政策和《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行政劃撥方式提供,否則以有償使用方式提供。

  財政金融

  可開人民幣臨時戶

  對獲得名牌産品的臺資農業企業在項目立項和資金補助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支援。臺商在試驗區註冊的合作經營企業、合資經營企業、獨資經營企業(包括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以及試驗區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可以按照國家開發銀行和國臺辦共同制定的《臺資企業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暫行辦法》申請貸款;允許臺資農業企業將其地面物、廠房、設備作為抵押物,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提供貨幣結算便利政策。允許農産品等對臺小額貿易以可兌換貨幣、人民幣等貨幣計價結算,允許對臺小額貿易企業進行貿易往來的臺灣貿易機構在對臺小額貿易口岸所在地銀行開立和使用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人民幣臨時存款賬戶,並按規定辦理相應的收付。

  通關

  口岸換證隨到隨換

  臺商的貨物報關後,經審單和現場部門審核,對於報關單填制規範,單證合法、齊全、有效,依法無需查驗和納稅的,自貨物申報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應予以放行。

  臺資農業項目涉及檢驗檢疫業務的,應允許電話、電報、傳真預報檢和電子報檢。對裝運時間緊迫的出境貨物,優先檢驗檢疫;對急於裝船結匯,已註冊過的企業,需簽發普惠制證書的,隨到隨簽,需口岸換證的,隨到隨換。

  維權

  遇亂收費可舉報

  《暫行規定》要求,各市、縣(區)都要設立臺商投訴受理機構,對外公佈24小時投訴受理電話,解決臺商投訴的有關事宜。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另立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和隨意罰款,不得變相攤派,不得強制臺資企業捐款和贊助。違反規定的,臺商有權拒絕並向主管部門舉報。

  來源:東南快報

編輯: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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