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2005.12.31)
【發佈單位】商務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發佈文號】商務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05年第28號
【發佈日期】2005-12-31
商務部、中國證監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局制定了《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現予以發佈,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商 務 部 部長
中國證監會 主席
國家稅務總局 局長
國家工商總局 局長
國家外匯管理局 局長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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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股權分置改革後外國投資者對A股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引進境外先進管理經驗、技術和資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保護上市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按照《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上市公司監管的法律法規以及《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外國投資者(以下簡稱投資者)對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權分置改革後新上市公司通過具有一定規模的中長期戰略性並購投資(以下簡稱戰略投資),取得該公司A股股份的行為。
第三條 經商務部批准,投資者可以根據本辦法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
第四條 戰略投資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産業政策,不得危害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維護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接受政府、社會公眾的監督及中國的司法和仲裁管轄;
(三)鼓勵中長期投資,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
(四)不得妨礙公平競爭,不得造成中國境內相關産品市場過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競爭。
第五條 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協議轉讓、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新股方式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二)投資可分期進行,首次投資完成後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於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業有特別規定或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的除外;
(三)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內不得轉讓;
(四)法律法規對外商投資持股比例有明確規定的行業,投資者持有上述行業股份比例應符合相關規定;屬法律法規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者不得對上述領域的上市公司進行投資;
(五)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股東的,應符合國有資産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投資者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設立、經營的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財務穩健、資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經驗;
(二)境外實有資産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實有資産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實有資産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實有資産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
(三)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良好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範;
(四)近三年內未受到境內外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包括其母公司)。
第七條 通過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方式進行戰略投資的,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會通過向投資者定向發行新股及公司章程修改草案的決議;
(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向投資者定向發行新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
(三)上市公司與投資者簽訂定向發行的合同;
(四)上市公司根據本辦法第十二條向商務部報送相關申請文件,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在取得商務部就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的原則批復函後,上市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定向發行申請文件,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核準;
(六)定向發行完成後,上市公司到商務部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憑該批准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 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進行戰略投資的,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會通過投資者以協議轉讓方式進行戰略投資的決議;
(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通過投資者以協議轉讓方式進行戰略投資的決議;
(三)轉讓方與投資者簽訂股份轉讓協議;
(四)投資者根據本辦法第十二條向商務部報送相關申請文件,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投資者參股上市公司的,獲得前述批准後向證券交易所辦理股份轉讓確認手續、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登記過戶手續,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六)協議轉讓完成後,上市公司到商務部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憑該批准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條 投資者擬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構成對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按照第八條第(一)、(二)、(三)、(四)項的程式獲得批准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及相關文件,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無異議後向證券交易所辦理股份轉讓確認手續、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完成上述手續後,按照第八條第(六)項辦理。
第十條 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應按《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履行報告、公告及其他法定義務。
第十一條 投資者對其已持有股份的上市公司繼續進行戰略投資的,需按本辦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式辦理。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或投資者應向商務部報送以下文件:
(一)戰略投資申請書(格式見附件1);
(二)戰略投資方案(格式見附件2);
(三)定向發行合同或股份轉讓協議;
(四)保薦機構意見書(涉及定向發行)或法律意見書;
(五)投資者持續持股的承諾函;
(六)投資者三年內未受到境內外監管機構重大處罰的聲明,以及是否受到其他非重大處罰的説明;
(七)經依法公證、認證的投資者的註冊登記證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
(八)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該投資者近三年來的資産負債表;
(九)上述(一)、(二)、(三)、(五)、(六)項中規定提交的文件均需經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由授權代表簽署的還應提交經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及相應的公證、認證文件;
(十)商務部規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七項、第八項所列文件外,必須報送中文本原件,第七項、第八項所列文件應報送原件及中文譯件。
商務部收到上述全部文件後應在30日內作出原則批復,原則批復有效期180日。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外國公司("母公司")可以通過其全資擁有的境外子公司("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投資者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文件外,還應向商務部提交其母公司對投資者投資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的不可撤銷的承諾函。
第十四條 投資者應在商務部原則批復之日起15日內根據外商投資並購的相關規定開立外匯賬戶。投資者從境外匯入的用於戰略投資的外匯資金,應當根據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到上市公司註冊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收購類),賬戶內資金的結匯及賬戶登出手續參照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投資者可以持商務部對該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的批准文件和有效身份證明,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對於投資者在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或在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持有的股份,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根據投資者申請為其開立證券賬戶。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根據本管理辦法制定相應規定。
第十六條 投資者應在資金結匯之日起15日內啟動戰略投資行為,並在原則批復之日起180日內完成戰略投資。
投資者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按戰略投資方案完成戰略投資的,審批機關的原則批復自動失效。投資者應在原則批復失效之日起45日內,經外匯局核準後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購匯並匯出境外。
第十七條 戰略投資完成後,上市公司應于10日內憑以下文件到商務部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一)申請書;
(二)商務部原則批復函;
(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股份持有證明;
(四)上市公司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五)上市公司章程。
商務部在收到上述全部文件之日起5日內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加注"外商投資股份公司(A股並購)"。
如投資者取得單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並承諾在10年內持續持股不低於25%,商務部在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上加注"外商投資股份公司(A股並購25%或以上)"。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應自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籤發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公司類型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變更申請書;
(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股份持有證明;
(四)經公證、認證的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經核準變更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營業執照企業類型欄目中加注"外商投資股份公司(A股並購)"字樣,其中,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取得單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並承諾在10年內持續持股不低於25%的,加注"外商投資股份公司(A股並購25%或以上)"。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海關、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外匯管理部門在所頒發的外匯登記證上加注"外商投資股份公司(A股並購)"。如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取得單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並承諾在10年內持續持股不低於25%的,外匯管理部門在外匯登記證上加注"外商投資股份公司(A股並購25%或以上)"。
第二十條 除以下情形外,投資者不得進行證券買賣(B股除外):
(一)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諾的持股期限屆滿後可以出售;
(二)投資者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須以要約方式進行收購的,在要約期間可以收購上市公司A股股東出售的股份;
(三)投資者在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權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滿後可以出售;
(四)投資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滿後可以出售;
(五)投資者承諾的持股期限屆滿前,因其破産、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轉讓其股份的,經商務部批准可以轉讓。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減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資股比低於25%,上市公司應在10日內向商務部備案並辦理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相關手續。
投資者減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資股比低於10%,且該投資者非為單一最大股東,上市公司應在10日內向審批機關備案並辦理登出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投資者減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資股比低於25%,上市公司應自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營業執照上企業類型調整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A股並購)"。上市公司應自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外匯登記,外匯管理部門在外匯登記證上加注"外商投資股份公司(A股並購)"。
投資者減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資股比低於10%,且投資者非為單一最大股東,上市公司自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登出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企業類型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應自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匯登記登出手續。
第二十三條 母公司通過其全資擁有的境外子公司進行戰略投資並已按期完成的,母公司轉讓上述境外子公司前應向商務部報告,並根據本辦法所列程式提出申請。新的受讓方仍應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的條件,承擔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上市公司中的全部權利和義務,並依法履行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公告及其他法定義務。
第二十四條 投資者通過A股市場將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讓的,可憑以下文件向上市公司註冊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購匯匯出:
(一)書面申請;
(二)為戰略投資目的所開立的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收購類)內資金經外匯局核準結匯的核準件;
(三)證券經紀機構出具的有關證券交易證明文件。
第二十五條 投資者持股比例低於25%的上市公司,其舉借外債按照境內中資企業舉借外債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相關政府機構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並對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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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戰略投資申請書
一、投資者名稱
二、目標上市公司名稱
三、投資意向
( 投資者及授權代表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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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戰略投資方案
一、 投資者名稱及自身情況簡介(母公司通過其全資擁有的境外子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的還應提供母公司的相關材料)
二、目標上市公司名稱、經營範圍,擬取得公司股份的具體方式、擬取得的股份數量及取得後佔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戰略投資時限
三、持續持股期限
四、投資者與目標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關聯關係説明
( 投資者及授權代表簽章)
年 月 日
(來源:商務部網站)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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