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 已有土地使用權人的國有土地出讓,必須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解除與原使用權人的合同後,才能進行出讓;而已有土地使用權人的國有土地承包,用地單位可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承包合同。 二、 國有土地不得承包用於非農業建設。 三、 需要改變原合同約定使用用途時,必須按照批准許可權報請原批准機關批准。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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