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在海南投資如何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答:
許多臺商在海南投資使用土地時不知道如何辦理手續。有的臺商只與當地村委會簽訂使用合同,使用土地手續不完備;有的只簡單找領導批條或因所找管理部門不對走了彎路、錯過投産時機;有的甚至因手續不健全在投産後引發經濟糾紛。近日,筆者就有關問題諮詢了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耕地管理處的負責同志。以下將使用土地的辦理程式作個簡單介紹。
土地使用一般分使用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兩種情況。使用國有土地的程式可分為申請、審核、簽訂合同、審批四個步驟。
具體為:用地者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用地單位與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合同;農業項目使用土地,原地性質為耕地(含水田、旱田、菜地、園地、魚塘)13公頃以下、非耕地33公頃以下由市縣政府審批,超過限額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非農業項目使用土地,市縣政府審批為1公頃以下,地級市政府為2公頃以下,超過限額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使用集體土地的程式可分為申請、審核、擬訂合同、村民係決、審批等步驟。與國有土地有所不同,一是所使用土地經市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集體經濟組織與用地單位擬訂合同後;需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通過,簽訂的合同才能有效。二是如果使用土地屬承包,審批許可權為鄉鎮人民政府。 經了解,用地者在辦理使思土地有關程式時,必須具備如下資格材料:有關資質證明(包括企業營業執照);資信證明;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復文件;項目總平面佈置圖;如涉及環保、林業等部門行業管理的,還應提供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等。
根據《海南省土地管理工作規範》條例,筆者還提醒臺商們注意幾點。一是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時不得超過最長年限。國有土地出讓、租賃年限為70年,承包年限為30年;集體土地分別為50年、30年。二是已有土地使用權人的國有土地出讓,必須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解除與原使用權人的合同後,才能進行出讓;而已有土地使用權人的國有土地承包,用地單位可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承包合同。三是國有土地不得承包用於非農業建設。四是需要改變原合同約定使用用途時,必須按照批准許可權報請原批准機關批准。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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