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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性公司能否直接從事進口貿易?

2005-12-02 16:11     來源:     編輯:system


答:

  允許投資性公司購買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進行係統集成後在國內外銷售,如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不能完全滿足係統集成需要,允許其在國內外採購係統集成配套產品,但購買的係統集成配套產品的價值不應超過係統集成所需全部產品價值的50%。在投資性公司所投資企業投產前或所投資企業新產品投產前,為進行產品市場開發,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允許投資性公司從其母公司進口少量與所投資企業生產產品相同或相似的非進口配額管理的產品在國內試銷,投資性公司進口上述係統集成配套產品或者進日試銷產品應使用投資性公司注冊資本中的現匯出資、外匯利潤或境外外匯借款資金。上述進口金額每年累計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中現匯出資的20%。當年進口金額未超過公司注冊資本中現匯出資的20%的剩余部分,不得轉入下年度使用。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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