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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在擴大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經營權方面有何新的政策措施?

2005-12-02 16:07     來源:     編輯:system


答:

  一、擴大母公司為生產型集團的外商投資投資性公司進口經營權

  關于外商投資投資性公司進口係統集成配套產品或進口試銷產品等問題, 2001年5月外經貿部發布的《“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2)》明確作了規定:

  (1) 允許投資性公司購買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進行係統集成後在國內外銷售,如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不能完全滿足係統集成需要,允許其在國內外採購係統集成配套產品,但購買的係統集成配套產品的價值不應超過係統集成所需全部產品價值的50%。

  (2) 在投資性公司所投資企業投產前或所投資企業新產品投產前,為進行產品市場開發,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允許投資性公司從其母公司進口少量與所投資企業生產產品相同或相似的非進口配額管理的產品在國內試銷。

  (3) 投資性公司進口上述係統集成配套產品或者進口試銷產品應使用投資性公司注冊資本中的現匯出資、外匯利潤或境外外匯借款資金。上述進口金額每年累計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中現匯出資的20%。當年進口金額未超過公司注冊資本中現匯出資的20%的剩余部分,不得轉入下年度使用。
投資性公司從事上述經營活動,並應當符合以下條件: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已按合同、章程的規定按期繳付,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額不低于3000萬美元;依法經營,無違法記錄。

  二、 允許外商投資研發中心為進行其研發產品的市場測試進口並銷售少量其母公司生產的高新技術產品進口的母公司產品為研發中心正在進行的研發項目產品的市場測試產品,進口量與市場測試目的相適應。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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