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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責任隨財産所有權轉移而轉移

2005-12-01 16:23     來源:     編輯:system


  案情簡介:2002年1月,筆者在福建廈門出差。一天下午,接到臺商朋友孫先生打來的電話,稱其在百貨商場遇到一件麻煩事,請筆者前去幫助處理。筆者趕到百貨商場,了解到糾紛的起因,是孫先生在羊絨專賣櫃看中一件羊絨毛衣,對其顏色、款式、質地及價格都滿意,試穿後也合適,決定購買。於是,售貨員當著孫先生的面將這件羊絨毛衣包好後放在櫃檯上,當時櫃檯上還有其他顧客的東西。孫先生交給售貨員660元羊絨毛衣款。售貨員熱情地説:“櫃檯不收現金,我幫你交到收款臺吧。”於是,售貨員到收款臺去替孫先生交款,而孫先生亦離開羊絨專賣櫃,到旁邊的櫃檯去看其他商品。當售貨員回來將交款憑證交給孫先生時,他們發現那件羊絨毛衣不見了,孫先生要求售貨員拿一件相同的羊絨毛衣,而售貨員則説:“毛衣已經給你,不能再給你第二件了。”雙方都認為不應該承擔羊絨毛衣丟失的責任,隨即産生了糾紛。筆者了解情況後,耐心地對售貨員講:“這件羊絨毛衣丟失的責任,應由賣方承擔。因為按照交易習慣,顧客交款後,用交款憑證來換取所買的商品。售貨員在接收顧客的交款憑證後,交付給顧客商品及銷售憑證,買賣完結。而這件羊絨毛衣丟失時,買賣仍在進行之中,孫先生沒有接到商品及銷售憑證(購物小票),賣方應負保管商品的責任,孫先生沒有保管商品的義務。”在我們的據理力爭之下,售貨員不情願地拿出一件同樣的羊絨毛衣交給了孫先生。

   就在我們要離開時,一位先生匆匆趕來,對售貨員説:“對不起,剛才買毛衣時,錯拿了一件毛衣,出商場上了汽車後才發現,趕忙送回來。”此糾紛的結果有些戲劇性,糾紛的雙方都沒有損失。在此糾紛的調解中,筆者能理直氣壯地要求售貨員再拿出一件羊絨毛衣給孫先生,是基於民法通則的原則: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産的,財産所有權從財産交付時起轉移。財産的風險責任亦隨財産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産的,財産所有權從財産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財産所有權從財産交付時起轉移,財産意外滅失的風險責任也應自交付時同時轉移。

  所謂財産意外滅失的風險責任,是指買賣合同訂立後,並非由當事人雙方的故意或過失,造成財産的毀損、滅失時,由誰承擔責任和損失的問題。如果財産意外滅失的風險責任由出賣人承擔,出賣人則喪失向買受人追索財産價款的權利。價款若已交付,出賣人應承擔返還價款給買受人的義務。如果財産意外滅失的風險責任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應負有向出賣人支付價款的義務。如果是屬於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造成財産的毀損、滅失時,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和損失。

  財産意外滅失的風險責任與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是相一致的,即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時,財産意外滅失的風險責任也隨之轉移給買受人。財産毀損、滅失的風險,在財産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法律規定履行特定手續的,以履行完特定手續時為交付。此糾紛中,售貨員將羊絨毛衣包好後放在櫃檯上,並沒有交付給孫先生,雖然是好心去幫孫先生交款,但其與孫先生之間的買賣行為沒有完成,羊絨毛衣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財産意外滅失的風險責任亦沒有發生轉移。因此,羊絨毛衣丟失的責任應由賣方承擔。孫先生的主張是符合法律依據的。

  此糾紛提示我們:在簽訂買賣合同時,要特別注意風險責任的問題。


 
(來源:海峽之聲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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