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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辦理國內深加工轉廠手續時,雙方廠家的商品編碼、名稱、價格或規格有些出入,如何處理?

2005-12-02 10:21     來源:     編輯:system


答:

  今年5月廣東海關分署下發的粵署業[2000]251號《廣東省內海關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管理會議紀要》明確了關于結轉貨物轉出、轉入地海關歸入不同的商品編碼,編碼相同但商品名稱不同或價格不一致的處理問題。會議認為應按署稅[1999]649號文第十條規定辦理,由轉入地海關審定後給予辦理結轉手續,並將有關情況反饋給轉出地海關。具體做法如下:

  (一)轉出、轉入地海關認定的結轉貨物的商品編碼前4位相同的,商品名稱、編碼有一項相同,現場關員能確認為同一貨物的,由轉入地主管海關辦理手續,按照雙方手冊的序號、品名、編碼、規格接受申報,並在報關單的備注欄中注明轉入手冊備案的商品名稱、編碼和規格。原則上不得退單。  

  (二)轉出、轉入地海關認定的結轉貨物,結轉商品名稱和編碼都不相同,現場關員無法確認同一貨物的,經辦關員應填寫《深加工結轉貨物商品編碼審定聯係單》, 做關封由企業交本關統計處確定商品名稱和編碼(必要時須隨附貨樣),統計處關員在聯係單上簽注意見,填寫正確的商品名稱和編碼,並蓋章確認後,做關封由企業交現場海關保稅科,現場經辦人員根據統計處反饋意見,確定是否同意結轉,如不同意結轉,作退單處理的,應填寫退單原因,由組長復核,主管科長簽發,聯係單一式兩份,第一聯留存,第二聯以關封由企業企業連結轉申請表一並退轉出地海關。轉出地海關作適當的合同變更後,重新辦理轉出手續。轉入地海關重新辦理轉入手續。

  (三)轉出、轉入海關認定結轉商品價格不一致的,轉入地海關以企業雙方簽章確認的成交價格予以辦理報關手續,並將結轉雙方合同備案價格填寫在報關單備注欄上。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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