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生産企業審查辦法(2007.5.1)
2006-12-08 12:35 來源: 編輯:system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第 73 號
《飼料生産企業審查辦法》已于2006年11月7日經農業部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飼料生産企業審查辦法
部 長 杜青林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飼料生産企業審查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飼料生産企業管理,保障飼料産品品質安全,促進飼料工業和養殖業可持續發展,維護人民身體健康,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設立飼料生産企業的審查,但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動物源性飼料生産企業除外。 第三條 設立飼料生産企業,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審查合格後,方可辦理企業登記手續。 設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産企業,依照《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設立動物源性飼料生産企業,依照《動物源性飼料産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飼料生産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業設立條件
第五條 飼料生産企業應當有與所生産飼料相適應的廠房、工藝、設備及倉儲設施: (一)廠址避開化工等有污染的工業企業,與養殖場、屠宰場、居民點保持適當距離; (二)廠房、車間佈局合理,生産區與生活區、辦公區分開; (三)工藝設計合理,能保證飼料品質和安全衛生要求; (四)設備符合生産工藝流程,便於維護和保養; (五)倉儲設施與生産區保持一定距離,滿足儲存要求,有防火、防鼠、防潮、防污染等設施; (六)兼産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應當有專用生産線。 第六條 飼料生産企業應當有與所生産飼料相適應的專職技術人員: (一)技術、品質負責人具備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職稱; (二)生産負責人熟悉生産工藝並具備相應的管理能力; (三)檢驗化驗、中控等特有工種從業人員持有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 飼料生産企業應當有必要的産品品質檢驗機構、檢驗人員和檢驗設施: (一)有質檢室(區),包括儀器室(區)、操作室(區)、留樣室(區); (二)檢驗人員不少於2人; (三)有與需要檢驗的原料、成品相適應的檢測設備和儀器。 第八條 飼料生産企業應當建立下列制度: (一)崗位責任制度; (二)生産管理制度; (三)檢驗化驗制度; (四)品質管理制度; (五)安全衛生制度; (六)産品留樣觀察制度; (七)計量管理制度。 第九條 飼料生産企業生産環境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要求,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
第三章 審查程式
第十條 申請設立飼料生産企業,應當向生産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提交《飼料生産企業設立申請書》和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企業名稱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預先核準。 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核,並提交評審組評審。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一條 評審組由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組織,由3-5名飼料行業管理人員和有關專家組成。 評審組應當對申請人的生産條件進行實地考查。 第十二條 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可以委託下級飼料管理部門承擔申請材料的接收、受理和審核工作。 第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評審意見後5日內做出審查決定。符合條件的,應當在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飼料生産企業審查合格證》,並予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第十四條 《飼料生産企業設立申請書》可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免費領取或者從中國飼料工業資訊網(網址http://www.Chinafeed.org.cn)下載。 《飼料生産企業設立申請書》、《飼料生産企業審查合格證》格式由農業部統一規定。 第十五條 申請人持《飼料生産企業審查合格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第十六條 辦理《飼料生産企業審查合格證》,不得向申請人收取費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飼料生産企業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企業生産狀況報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備案。備案表由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免費提供,企業也可從中國飼料工業資訊網下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飼料生産企業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八條 在備案和現場檢查中,發現飼料生産企業生産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存在安全衛生隱患或者産品品質安全問題,或者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情形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調查,並及時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 飼料生産企業名稱、生産地址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飼料生産企業增加生産線或者遷移生産地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飼料生産企業審查合格證》。 飼料生産企業設立分廠的,應當另行辦理《飼料生産企業審查合格證》。 第二十一條 飼料生産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收回、登出其《飼料生産企業審查合格證》,並予公告: (一)生産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條件的; (二)停産兩年以上的; (三)破産或者被兼併不再生産飼料的; (四)遷址未通知主管部門的; (五)買賣、轉讓、租借《飼料生産企業審查合格證》的; (六)連續兩年沒有上報備案材料,經督促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二條 從事飼料生産企業審查、監督檢查的單位及人員,應當為企業提供的技術資料保密;現場檢查時,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收受財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飼料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和評審人員不依法履行審查和監督管理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飼料生産企業審查合格證》的,由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撤銷其《飼料生産企業審查合格證》,並予公告,三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同類申請。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一)買賣、轉讓、租借《飼料生産企業審查合格證》的; (二)未取得《飼料生産企業審查合格證》生産飼料的; (三)假冒、偽造《飼料生産企業審查合格證》生産飼料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沒有辦理變更手續繼續生産的,給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現同類違法行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飼料生産企業條件不符合本辦法第五至第八條規定,尚未達到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程度的,給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現同類違法行為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經營未取得《飼料生産企業審查合格證》的飼料産品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二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飼料管理部門依法登出、撤銷《飼料生産企業審查合格證》的,應當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日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之前已設立的飼料生産企業,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辦理《飼料生産企業審查合格證》。
來源:農業部網站
編輯:永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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