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關於推進閩臺産業對接的所得稅減免政策有哪些?
——凡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臺資生産性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繼續實行兩年免繳、三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高新技術企業延長三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出口型企業減免稅期滿後,企業當年出口額佔企業總銷售額70%以上的,繼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稅率不得低於10%)。 ——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地區的生産性臺資企業從事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或臺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時間長的項目,經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臺商投資企業進行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技術改造以及生産高新技術産品,其採購的國産設備可按有關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 ——設在廈門經濟特區的臺商投資企業,設在福州馬尾、福清融僑、東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産性臺商投資企業,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設在福建沿海經濟開放地區的生産性臺商投資企業減按24%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臺資銀行、臺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及財務分公司等金融機構,臺商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並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繳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新辦軟體企業經認定後,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繳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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